第四編 2017政策熱點解讀_第六章 2017社會建設熱點解讀

楊耕:高度重視社會公平問題

【編者按】2016年12月7日《光明日報》刊登了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楊耕撰寫的《高度重視社會公平問題》一文。文章認爲,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增加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從而讓全體人民共享發展成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就內含並需要社會公平

當代中國的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種既有效率又有公平的社會體制,其中,根本的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適應生產社會化需要而產生的現代經濟運作模式,是人的現代生存方式。作爲現代經濟運作模式和人的現代生存方式,市場經濟是通過競爭來實現其配置資源、促使資源配置優化功能的,是通過競爭來實現其激發人們的積極性、促進人的發展功能的。市場經濟與社會公平的關係並非如同冰炭,始終處在絕對對立之中。相反,市場經濟本身就內含並需要相應的社會公平。

首先是機會公平,即每一個人都有自主選擇參加某種社會活動的權利,都有同等的機會支配社會資源,社會必須提供必要的條件,使具有同樣能力的人具有同樣的機會參加相應的社會活動。人們可以放棄這種權利,但必須首先擁有這個權利,而且這個權利必須得到社會的肯定、尊重和保障。具體地說,社會必須尊重人們平等的主體身份和地位,必須以某種方式如法律規定、行政許可賦予能力相當的人具有參加相應社會活動的權利。在一定意義上說,機會公平就是人們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公平。

其次是規則公平,即規則人所共知、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對所有具有同等資質、參加同類社會活動的人具有同等效力。對於社會公平來說,規則公平就是要保證具有同等資質或能力相當的人都具有參加同類社會活動的權利;同時規定參加同類社會活動的人必須履行某種義務,即承擔某種責任。參加社會活動的人都應在這個過程中意識到應當做什麼和不應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和嚴禁做什麼,從而都能意識到權利與責任的統一。規則公平不允許任何一個參與社會活動的人只擁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如果說機會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前提,那麼,規則公平則是社會公平的保障。沒有規則公平,機會公平就會虛化。

再次是結果分配公平,即以平等身份參加某種社會活動的人必須承認和接受活動的結果,不允許任何人憑藉社會特權取得收益“附加權”和虧損“豁免權”。無論是利多還是利少,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無論是贏家還是輸家,只要你參加某種社會活動並接受了活動規則,你就必須承認和接受這種活動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在同類社會活動中,社會不能對任何一個人的特殊利益予以特殊的照顧,不能使活動結果的分配向任何一個人傾斜,必須堅持同一個標準、同一種程序,不允許任何人擁有結果分配的社會特權。發展成果當然要由所有勞動者共享,但共享的前提是共建;共建就要各盡所能,並通過按勞分配實現共享,共享就是所有勞動者對共建成果的公平分配。

市場經濟所內含、所需要的這種社會公平,集中反映了商品交換的本質要求和交換當事人的基本關係。沒有這種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結果分配公平及其貫穿其中的權利公平,也就沒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上,兩極分化、貧富懸殊這種社會不公並非導源於市場經濟本身,而是根源於至今仍在主導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資本和勞動的分離,以及由此所決定的資本家對勞動者剩餘勞動的榨取,纔是兩極分化、貧富懸殊的真正根源,這是一種由生產資料佔有上的不平等導致的社會不公。正因如此,馬克思主義提出了消滅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消除階級差別這一公平要求。

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消除了由生產資料佔有上的不平等及其所導致的收入和財富兩極分化的現象。以此爲前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結果分配公平及其貫穿其中的權利公平。相對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而言,這種公平是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因爲它不僅不承認任何社會特權,而且以否定生產資料佔有上的不平等爲前提。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首要的和根本的公平。

社會主義分配的根本原則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然強調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強調具有同等能力、付出同等努力的人可以獲得同等的機會、收入和財富。這種公平原則的真正貫徹,實際上是勞動者主人翁地位及其平等關係的實現。同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勞動的價值含量歸根到底要由市場來評判,按勞分配歸根到底要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在勞動的效率和質量及其價值面前人人平等,這無疑是一種公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者的收入應當同他們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成正比,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別是一種公平,而不是不公平。對這種收入差別當然可以調節、“限制”,但是,這種調節、“限制”不能損害市場經濟的準則,不能從根本上損害按勞分配這一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否則,我們只能重新回到平均主義。平均主義與社會主義風馬牛不相及。與其說這是公平,不如說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最大的不公平,因爲它實際上否定了社會主義分配的根本原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幹好和幹壞一個樣,乾和不幹一個樣;不同的人付出了不同的勞動和代價,創造了不同的價值,得到的卻是相同的結果。

社會主義社會:消除階級差別及其所導致的社會不公

當然,任何一種公平都是相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是一個絕對的“圓”,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公平問題。其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結果分配公平是以默認勞動者個人的能力差異爲前提的,這實際上也就默認了勞動者不同的能力是“天然特權”。然而,市場經濟對這些具有不同能力的勞動者使用的卻是“同一尺度”,正如馬克思所說,“生產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這種“同一尺度”只是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時間、強度和價值含量來分配勞動產品,而不考慮不同勞動者的不同需求,不考慮所分配的勞動產品的多與少,收入的多與寡,由此導致“某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馬克思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允許這種由“天然特權”所導致的收入差別,並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自己的勞動先富起來,這就形成了個人收入和在社會財富佔有上的差別。

但是,我們應當明白,社會主義社會所要建構的公平不是消除所有的社會差別,而是要消除階級差別及其導致的社會不公。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雙重意義。或者它是對明顯的社會不平等,對富人和窮人之間、主人和奴隸之間、驕奢淫逸者和飢餓者之間的對立的自發反應——特別是在初期,例如在農民戰爭中,情況就是這樣;它作爲這種自發反應,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現,它在這裡,而且僅僅在這裡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從對資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反應中產生的,它從這種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當的、可以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成了用資本家本身的主張發動工人起來反對資本家的鼓動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和資產階級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於荒謬。”這就是說,社會主義公平的核心和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消除所有的社會差別,而是消除階級差別,消除由階級差別導致的在權利上、在社會資源的佔有上,在社會產品的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實現社會公平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

作爲一種社會價值規範和權利,公平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平結構中的收入差別、財富不均“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我們不能由此否定按勞分配本身的公平性,不能由此否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的公平性。我們應當也必須高度重視收入差距、財富不均的問題,通過政府調控、制度保障,特別是國民收入再分配調解個人收入、加強公共服務、彌補市場“失靈”。但是,面對這樣一種“天然特權”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差異、財富不均,我們不能“殺富濟貧”,強行拉平收入差距,人爲地實現“均富”;不能“給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無條件的照顧,或者“給強者以不利條件”,由此來扼制勞動者個人能力的差異,以達到所謂的公平優先;也不能否定人們合理、合法追求個人利益的正當性,要求所有人都超越自己的基本利益去追求道德崇高,以達到“均貧富、等貴賤”的大同境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少數先進人物能夠抑制自己的基本利益而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實現,但大多數人不可能實現這種超越。否則,我們今天就可以進入共產主義社會。

這種種做法實際上都是把公平原則抽象化、絕對化了,或者不可能持久存在,或者是道德烏托邦,不可能實現。徹底的唯物主義的態度是,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合理設計、安排、建構本身是公平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環境,逐步解除各種約束人們能力發展的“後天”的社會限制,逐步消除造成人們能力差異的社會根源,從而逐步縮小收入差別,實現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發展。這一切都要以發展生產力爲前提。在當代中國,重建社會公平,完善社會主義的公平結構必須以生產力的發展爲前提和基礎。沒有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巨大增長,“那就只會有貧窮、極端貧困的普遍化;而在極端貧困的情況下,必須重新開始爭取必需品的鬥爭,全部陳腐污濁的東西又要死灰復燃”。社會主義的實踐一再證實了馬克思這一觀點的深刻的真理性和巨大的超前性。

鄭功成: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

【編者按】2016年11月1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撰寫的《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一文。文章認爲,在我國,國計民生是一個固定詞組,它把國家發展與改善民生緊密地聯結在一起。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已形成良性循環,要走出關於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認識誤區,以新發展理念引領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文章分三部分,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二、三部分。

澄清關於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認識誤區

當前,在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認識誤區。

誤區一:有人認爲,做大財富蛋糕可以自動解決民生問題,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應放手讓市場自發調節;政府增加用於民生的財政支出是對經濟發展的不必要干擾,對經濟發展有害無利。這種看法似是而非。事實證明,市場不是萬能的,不會自動解決收入差距問題。一些國家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主要原因並不是財富增長或財富積累不夠快,而是在經濟快速增長過程中未能處理好財富分配問題,導致民生領域問題重重,最終喪失了經濟持續發展的條件。這啓示我們,唯經濟增長的發展取向雖然能在一個時期帶來社會財富快速積累,但會導致地區差距、城鄉差距、貧富差距持續擴大,進而引起經濟結構失衡、社會矛盾激化甚至社會不穩定,最終又會損害經濟增長。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既發揮好市場的作用,提高效率;又發揮好政府的作用,維護公平。

誤區二:有人把民生問題等同於溫飽問題,忽視了人民羣衆對於改善民生的美好期待和迫切願望。應當認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爲了讓人民過上幸福美好生活。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着經濟發展而發展的。比如,樓上樓下、電燈電話曾是改革開放初期人們夢寐以求的理想生活,現在則習以爲常。又如,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從1990年的3.4%上升到2015年的40%,教育事業發展之快在當今世界無出其右者,但人們對教育公平、素質教育、全民教育等的呼聲仍在日益高漲。再如,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創造了全球最多的就業崗位,數億農民成爲產業工人和城鎮居民,但人們的就業需求全面升級,不僅要求增加就業數量,而且

追求有體面、有尊嚴的就業。可見,隨着社會發展進步,我國已進入民生訴求全面升級的時代。如果抱着民生工作就是解決吃飽穿暖問題的陳舊觀念,就會對民生訴求麻木不仁。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牢記習近平同志一再強調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項長期工作,沒有終點站,只有連續不斷的新起點”,並將這一思想貫徹到實際工作中。

誤區三:有人認爲,改善民生與經濟發展互相矛盾,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當前應防止患上歐洲國家的福利病。這種看法是片面的。首先,受生產力發展水平所限,我國社會福利水平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只要把握好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就不會患上所謂“福利病”。其次,從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看,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並非不可兼得,而是可以相互促進的。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社會保障改革滯後,曾經出現過衆多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現象,結果導致社會不安全感上升、消費不振、企業庫存增加。1998年中央作出了實行“兩個確保”、建立“三條保障線”的重大決策,大力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保障了人民生活、提振了社會信心,而且爲改革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在這一背景下,應該如何處理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習近平同志強調,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我國持續增加民生投入,財政支出用於民生的比例逐年增加;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上持續取得新進展。民生的持續改善,穩定了社會預期,增強了發展動力,推動我國經濟形成了中高速增長、結構優化、動力轉換的良好態勢,與低迷的世界經濟形成鮮明對比。可見,只要堅持民生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相協調,改善民生與經濟發展就可以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以新發展理念引領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以習近平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以新發展理念爲引領,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關係,需要把握以下三點。

堅持三條重要原則。一是堅持將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改善民生成爲經濟發展的恆久動力源。經濟發展是改善民生的基礎和前提,改善民生是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動力。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良性循環,我國經濟才能在科學發展之路上行穩致遠。二是堅持福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因民生建設滯後或超前而損害經濟發展。既不能只重經濟增長不重民生改善,也不能透支社會財富而使發展陷入不可持續的境地。應堅持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改善民生,做到量力而行、盡力而爲。三是堅持共建與共享相結合。沒有共建就不會有共享之財富,沒有共享也不會有共建之動力。只有形成人人蔘與建設、普遍崇尚勞動的社會氛圍和勞動能夠致富、付出就有回報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環。因此,應引導人民羣衆樹立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理念,使改善民生既是黨和政府努力的方向、也是人民羣衆奮鬥的目標。

讓經濟發展成果更多、更好、更公正地惠及民生。“更多”,就是保持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好勢頭,實現並長期維護國內生產總值與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勞動生產率與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更好”,就是進一步優化收入分配結構,調動人人蔘與共建的積極性,持續改善居民收入狀況,確保勤勞者能夠致富,確保創造性勞動與複雜勞動能夠獲得應有回報,確保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同時抑制投機性收入,堅決打擊非法收入。“更公正”,就是讓全體人民公平合理地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當前,應特別注重兜底線、補短板,全面推進脫貧攻堅工程,切實保障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同時,應努力把改善民生融入經濟發展,將民生經濟作爲重要戰略性產業加以扶持。養老服務、醫療保健、兒童服務、殘疾人服務以及文體、旅遊、休閒服務等關乎人民生活質量的產業都有着巨大發展空間。這些產業既可以成爲國民經濟的新增長點,又是持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點,能夠使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有效對接,值得大力發展。

抓住重點,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步入法治軌道。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是關乎民生的重點領域,必須順應人民羣衆新期待,與時俱進地做好工作。當前,應着力維護教育公平、提升就業質量、實現分配正義、健全社會保障、優化生態環境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有針對性地解決城鄉居民實際困難和滿足基本民生需求的同時,還應將提供穩定安全預期擺到重要位置,防止出現社會成員因生活困難和對未來喪失信心而陷入絕望的情況。爲此,需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建設步伐。例如,社會保障作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解除全體人民生活後顧之憂並提供穩定安全預期的重要功能,迫切需要進一步定型並步入法治化發展軌道;平等、體面、有尊嚴的就業作爲新時期的民生訴求,必須有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作爲保障;包括工資正常增長、社會保障強制參與以及發展慈善事業等調節社會分配格局的舉措,都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等等。可見,讓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是新的發展階段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改善民生關係的重大任務。

苑仲達:創新社會救助治理亟須社會力量參與

【編者按】2016年11月29日《光明日報》刊登了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管理研究院苑仲達撰寫的《創新社會救助治理亟須社會力量參與》一文。文章認爲,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難的一項基礎性和託底性制度安排,近年來成效顯著。但伴隨着改革逐漸步入深水區,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不足等深層次問題日趨顯現,不僅制約了社會救助事業的長足發展,也妨礙了社會救助治理的創新步伐。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制度契機

我國自古就有互助共濟的優良傳統。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正是新時期對這一傳統風尚的繼承和發揚。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爲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推動了社會救助從傳統“管理”向現代“治理”的轉型。社會救助治理是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針對依靠自身努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協調不同利益並採取聯合行動,爲其提供物質幫助或服務,以滿足公共需求、實現公共利益或維護公共秩序的一系列管理活動的過程和狀態。它的主要特點爲主體多元性、內容系統性、方式參與性和目的公共性,而其核心要義是多元主體對社會救助事務的合作共治。

2014年2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首次提出“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同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救助困難羣衆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2015年3月,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統籌救助體系,強化政策銜接,推進制度整合,確保困難羣衆基本生活”。鑑於此,社會力量參與成爲構建我國新型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重要契機。

社會力量參與匱乏的突出表現

然而,當前我國社會救助中的社會力量參與尚處於初級階段,且無法適應社會救助從“管理”向“治理”升級的現實需求。主要表現在:

社會力量的治理主體地位不彰。在“政府—社會”關係上,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呈現出“強政府—弱社會”的總體格局。從治理結構來看,較爲弱勢的社會力量與政府部門之間難以形成高效運作的網絡架構與互動模式;從治理功能來看,社會力量的自主治理與社會網絡的協同治理功能也無法充分發揮。

社會力量參與的內容十分有限。目前,我國的社會救助項目形塑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外加社會力量參與的“8+1”型救助制度體系。在救助內容上,社會力量參與同政府救助之間所構成的是“嵌入式”發展模式,即社會力量僅有限地嵌入於上述8項政府救助項目之中,並且只起到拾遺補闕的作用。這既不利於促進社會救助內容的多樣化,也不利於提高社會救助的質量和水平。

社會力量參與的方式不夠靈活。社會救助方式表現出重款物救助、輕服務救助,重“生存型”救助、輕“發展型”救助的特點。社會力量具有領域廣泛、專業性強、方式靈活等優勢,但是目前參與社會救助治理的方式還很單調。

社會力量參與缺乏法治保障。已出臺的法律位階偏低,在救助工作中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相應的地方性立法也不健全。出於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操作不規範、監督檢查不及時等原因,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甚至治理失效的情況時有發生。

創新社會救助治理的主要途徑

當前,亟須通過加強社會力量參與推進社會救助治理創新。

激發各種社會力量的活力。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社會公益慈善組織,提高其對社會救助事務的承接能力。要大力動員和支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社會救助,倡導其全面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其依法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要切實釐清城鄉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定位,將社會救助治理工作的重心落實到基層。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和志願者的能力建設,加快構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社會網絡。

豐富社會力量參與的救助內容。首先,社會力量應當繼續堅持做好對既定社會救助項目的有益補充,力求將其在“嵌入式”發展模式中的效用最大化。其次,社會力量應當充分發揮特長,不斷拓展服務救助的內涵和範圍,從而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實現相對獨立意義上的“脫嵌”。最後,社會力量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途徑,將其多樣化、個性化的救助內容“再嵌入”到社會救助體系當中。

改進社會力量參與的治理方式。爲了緩解當前款物救助與服務救助、“生存型”救助與“發展型”救助之間的不平衡,社會力量亟須更多更好地爲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同時,可以採取慈善捐贈、設立專項基金、開展對口援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促進社會救助治理的精細化發展。另外,社會力量還應將“參與式”的個案、小組、社區等工作方法引入社會救助工作,以促進各治理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互惠合作、成果共享。

加強社會力量參與的法治建設。一方面,要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社會力量參與的相關規定,不斷加快社會救助法和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進程。另一方面,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社會救助治理工作,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明確救助職責、規範救助程序、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社會監督、擴大普法宣傳、加大執法力度,以提升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法治化水平。

丁元竹: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編者按】國家行政學院決策諮詢部副主任丁元竹在《紅旗文摘》2016年第7期發表了《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一文。文章認爲,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五位一體佈局的重要支撐。作爲社會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治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總體佈局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提高戰略性的社會治理能力

戰略性社會治理,就是對一些宏觀和微觀社會政策、社會項目,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政策和項目,諸如環境、水利、道路等重大項目,一定要多方面聽取社會的意見,開展社會聽證,鼓勵社會成員參與監督,參與評估。作爲社會治理的受益者和需求者,公衆參與有利於政府政策更爲有的放矢。政府和公衆參與社會治理決策是爲了協調經濟發展目標、社會發展目標、文化發展目

標與環境保護目標之間的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考慮這幾個方面的利益羣體的感受:第一個是弱勢羣體,第二個是邊遠地區羣體,第三是農村羣體。

提高正確決策的能力

最好的決策首先是正確的決策。正確的決策需要尊重民意,也需要政府的理性判斷,是二者的有機統一。例如當前社會上普遍關心的出租汽車和互聯網“專車”問題,要作出正確決策,必須“觀大局、看大勢、出大策”,而不是僅僅侷限於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本身的研討,這樣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交通管理部門在準備出臺互聯網預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中應指向供給主體的正當性,以供給主體的正當性看互聯網“專車”和出租汽車。從這樣的視角出發,互聯網“專車”和出租汽車都存在問題:互聯網“專車”是拿自己的車爲市場“供給”,價格機制對出租汽車不太發揮作用。政府管理部門要讓合法的主體都有權利供給,把不合格供給主體改造成合格的供給主體,從這個角度來看,互聯網“專車”需要規範,出租汽車需要改革。出租汽車要減少自己巡遊中的無效性,提高服務質量,預約出租汽車要減少自己出行中的風險。最正確的決策要考慮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竭力爭取大家一致同意而找出最低標準的決策。最正確的決策更要考慮國家長期戰略和科技發展帶來的新趨勢,順勢而上。應該說,近一年的討論中,各方的利益訴求表達基本實現了暢所欲言。但是,當出租汽車遭遇“互聯網+”,當交通部門着手解決出租汽車問題遇上了中央政府倡導以“互聯網+”來解決傳統產業升級等等這一系列新的變化,針對出租汽車改革和互聯網“專車”規範管理的正確決策就必須把國家戰略、發展大勢和民意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政府決策必須尊重民意,但是又不能完全受民意左右。要把民衆的感性訴求與政府長期實行的理性決策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法治化。在當前,正確的決策必須處理好出租汽車與互聯網“專車”、中央與地方、民意與政府決策科學化和理性化之間的關係,而且要回答:政府應該尊重哪些民意?在整個決策過程中政府應該引領什麼?中央政府應當管什麼?不管什麼?地方政府的責任是什麼?如此等等。

通過大數據提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

大數據時代,如何使用互聯網提供的無限空間來提高各個方面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這實實在在是社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過程。具體說,如何利用這一前景良好的新科技來加強社會融合和維護社會秩序?如何發展這一新技術來加強社會建設、社會反饋,瞭解社會暗示,發現社會議題和公共議題?如何利用高速、廉價的通信手段來加強已經淡化了的組織聯繫,而不是沉溺於非現實世界的“虛擬社會”的虛幻影像?簡而言之,如何使大數據成爲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這恰恰是大數據時代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需要考慮的。互聯網時代最具有革命性的一項發展是消費者、企業的方方面面的供給與需求幾乎都可以量化,數據成爲決策的主要依據。像“優步”、“滴滴”等打車平臺可以通過匿名手機信號等方式,來實時獲取消費者的數據,在時間和空間上開展深入分析,作爲決策依據,打車平臺基本是按照這樣的模式在進行適時決策的。但目前政府決策部門做不到,也不易去做。要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政府不得不去做,這就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綜觀國際經驗,企業往往會比政府更早地選擇和使用有用的技術,包括決策技術,企業創新是整個社會創新的引擎。在涉及目前互聯網“專車”的整個決策過程中,涉及有關互聯網“專車”信息,打車平臺與政府決策部門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很多信息政府並不掌握。美國哲學家約翰·杜威曾經說過:“把問題解釋清楚,就如同問題解決了一半。”政府決策部門目前主要還是通過座談會、實地考察和基於媒體蒐集的各類評論等方式來分析問題,缺乏即時認知,也缺乏大數據分析。

提升公民自我服務和治理能力

當前,中國轉型的壓力不會簡單地隨着經濟增長或民生條件改善而消逝,要消除這種壓力,還必須提高公民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在經濟進入新常態的情況下,尤其是如此。要用心凝聚以共同價值爲基礎的社會認同,以民族整體對其民族成員的吸引力、民族成員對民族整體的向心力以及民族成員之間的親和力爲一體的民族認同,以社會開發經濟和社會資源過程中實施管理方式爲核心的治理模式認同,以社區公共生活爲基礎鑄造的社會認同。要通過遵循共同的社會規範,特別是繁榮誠信文化,建立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縱橫交錯的社會網絡,促進人們之間的集體行動和相互合作。社會規範對人的行爲的約束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健全法律法規來杜絕不當行爲,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社會治理的含義。二是社會心態建設。個人心態,個人自身內心所確定的價值標準、信仰標準,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去做,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深層次的東西。社會治理的最深層次應該從心態開始。三是道德規範也很重要。因爲各種道德規範會對人們形成約束。社會問題如果到了法規和制度層面的時候,人和人的關係不論在心態上還是在行爲上都已經很糟糕了,距離爆發外部衝突已經不遠了。所以,要充分發揮規範的基礎性作用,就要重塑道德規範,否則就無法管理好一個社會。

吳根平:以“互聯網+”助推精準扶貧工作

【編者按】2016年11月24日《學習時報》刊登了中共徐州市委黨校副教授任吳根平撰寫的《以“互聯網+”助推精準扶貧工作》一文。文章認爲,要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在精準扶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頂層設計,加強精準扶貧大數據平臺的整體規劃、設計和建設。通過平臺數據的綜合分析利用,實現扶貧對象識別、幫扶、管理和考覈的全流程信息化。

精準扶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保障。必須堅定地走精準扶貧之路,堅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貧困原因施策、因貧困類型施策,讓貧困地區人民羣衆主動、自信、堅定地走上脫貧致富的道路。

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爲實現精準扶貧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基礎,大數據應用能夠揭示傳統技術方式難以展現的關聯關係,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機制,實現基於大數據的精準扶貧決策,推動構建精準扶貧工作長效機制,爲科學扶貧奠定堅實基礎。通過研究扶貧數據建立模型,提高對數據的分析和應用,讓扶貧工作變得更加透明、高效、精準和全面。大數據扶貧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長期以來扶貧工作普遍存在的扶貧對象不精準、扶貧資金有限、籌措方式單一、投放不精準等諸多問題。大數據已成爲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徑,在精準扶貧過程中充分應用大數據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要打贏脫貧攻堅戰,必須充分發揮網絡扶貧的重要作用,拓展平臺、拓寬渠道、加強互動,增強羣衆脫貧致富的內生力和驅動力。

“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和應用,給貧困地區利用互聯網思維創新扶貧方式帶來了新思路。隨着“互聯網+”、大數據上升爲國家戰略,“互聯網+精準扶貧”成爲貧困地區後發趕超發展的重要引擎和有力抓手。推進“互聯網+精準扶貧”,不僅需要扶貧對象自發參與,更需要政府有所作爲,以充分發揮互聯網在貧困地區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動各類資源向貧困羣衆集結,實現快速脫貧致富。積極推動“互聯網+”與扶貧開發跨界融合,探索“互聯網+精準扶貧”模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助力政府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將互聯網思維轉化爲加快發展、後發趕超、全面小康的不竭動力,不斷開闢扶貧工作新路子、提高扶貧工作精準度、開創扶貧工作新局面。

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在精準扶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頂層設計,加強精準扶貧大數據平臺的整體規劃、設計和建設。通過平臺數據的綜合分析利用,實現扶貧對象識別、幫扶、管理和考覈的全流程信息化,通過數據開放引導各類扶貧資源優化配置,通過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各界對扶貧工作的監督。各種數據整合到扶貧這個大數據平臺上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注重對扶貧大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將貧困戶的信息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絡系統,建立全國的貧困信息網絡平臺。政府部門應加快整合現有分散在不同平臺的相關數據,構建集中統一的大數據處理和雲管理中心。加強大數據分析及應用,實現扶貧數據的實時觀測、分析和對比,把扶貧數據推上“雲端”,確保扶貧政策和措施精準落地,進而實現一鎮一策、一村一策、一戶一策,讓扶貧政策和措施精準發力。

利用“互聯網+”助推扶貧工作的精準化管理。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之舉在於精準。“互聯網+”時代,實施精準扶貧,應探索大數據與扶貧開發協同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建立精準扶貧大數據平臺,依託大數據實施精細管理、精確瞄準、動態監測,推動扶貧政策和扶貧資源投向更精準、扶貧管理更精準。一是利用大數據進行精準識別。摸清貧困家底、進行精準識別,是精準扶貧的重要前提。利用大數據完成“六個精準”工作,建立扶貧信息大數據庫,實現扶貧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爲提出符合貧困地區實際的綜合扶貧開發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二是利用大數據進行精準研判。運用大數據挖掘手段,深入分析研判扶貧信息,從中挖掘出隱含的、大量有用的元素,進一步發現信息背後潛在的現象和規律,歸納總結出各地貧困人口的不同特徵,在此基礎上爲每個貧困戶量身制定可量化、看得見、能落實的幫扶措施,切實瞄準真貧、實施“靶向治療”,爲各級政府因戶施策、對症下藥、檢驗成效的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利用大數據進行精準管理。科學的決策來源於大數據分析,結合精準識別、精準研判情況,運用大數據技術繪製“六個精準”“五個一批”扶貧攻堅作戰圖,運用大數據對扶貧對象、扶貧信息進行精細管理,並通過駐村幹部的實時監測,及時更新脫貧動態,形成精準扶貧環環相扣、可核可查、銜接緊密的推進體系、落實鏈條和考覈督查機制。

利用“互聯網+”助推扶貧工作的精準化實施。一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產業精準扶貧。“互聯網+扶貧”的前提是“互聯網+產業”的精準扶貧,充分利用大數據來挖掘貧困地區優勢產業項目並加以扶持,綜合考慮扶貧對象的區域分佈、生產特點等因素,因地制宜,量身定製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產業,以產扶貧、以產扭貧、以產脫貧。當前扶貧的關鍵是理順貧困地區與富裕地區的供需對接關係,通過實施電商扶貧工程,挖掘貧困地區的生態、資源、文化優勢,使之在市場開拓上弱鳥先飛,爲形成產業全鏈條、城鄉全對接的新格局打下基礎,讓農民搭上“互聯網+”時代快車。二是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精準扶貧,破解扶貧資金缺口問題。調動國有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及各類市場金融機構的扶貧積極性將成爲當務之急,互聯網金融將爲金融資源與扶貧開發的有效對接提供廣闊的空間,從而克服財政資金扶貧的侷限,形成市場資源對扶貧開發的有力支撐。通過改造金融流程、創新金融產品,迅速識別農戶風險,確定信貸額度,對借款農戶的資金流、商品流實施持續監控,確保扶貧資金合理高效利用,利用大數據動態監測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透明地接受扶貧對象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三是利用“互聯網+”開展教育精準扶貧,爲教育扶貧提供新的模式和契機。教育扶貧是扶貧助困的治本之策,扶貧必扶智,教育資源的貧乏是導致貧困地區勞動力素質較低、貧困代際傳遞的主要原因,也是傳統教育模式一直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對貧困地區互聯網教育進行頂層設計,向貧困地區輸入優質教育資源,實施以職業教育爲重點,加快提高當地勞動力素質,並逐步向基礎教育、高等教育延伸。通過“雲教育”、遠程教育等網絡教育平臺將法律服務、政策扶持、管理技能、市場要素等高質量、實用性強的知識和技能有效地輸送到貧困地區。藉助互聯網平臺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營造全民終身學習氛圍,培養一批“留得住、用得上、懂科技、善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切實提高貧困人口的就業創業能力,讓貧困地區人民真正富裕起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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