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節 司法改革

“您的意思是以後港區的司法要改變?”

赫德問道。

朱敬倫點點頭,得承認清朝司法制度的落後,這不是大清律法律條文的落後,而是一整套司法運行程序的落後,縣官開堂審案的方式該改一改了,但要一刀切的更改,朱敬倫沒有那個人才儲備,手裡就沒幾個法官可用,二來引起的動盪也太大,在他跟清政府撕破臉決裂之前,他絕對不想要任何動盪,所以從港區開始,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就彷彿後世的特區,是一塊試驗田。

“你得摸索出一套適合我國現有司法制度的現代體系出來,我看香港摸索的就很不錯,普通法的包容性可以將大清律例包容進來,這是我國傳統司法和現代司法的完美結合,你可以從香港挖來一些人用用。”

香港司法制度英國人已經摸索了二十年了,應該說是卓有成效的,但還不夠完整。

英國人對待殖民地的態度,有些漫不經心,只考慮收益,儘量降低成本,所以英國殖民地上大量保留當地的傳統法。

恰好英國的普通法體系,是一種包容性極強的司法制度,它不是成文法,不是由那些專業知識極強的法官一次性系統性的制定出來,而是按照習慣法不斷的積累判例形成,可以說這種司法制度可以套用任何國家的法律條文。

這種司法制度,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可謂最低,而且相對來說公正,公正並不意味着正確,公正是一種感覺,老百姓覺得公正那就是公正,哪怕你打了他五十板子他也覺得公正,不公正了,哪怕你給他萬兩黃金他也覺得不公正。

中國後來的司法體系是照搬的大陸法系,由最專業的人士制定最專業的法律條文,但問題是,這些條文未必跟老百姓的認知相符,老百姓認爲嚴重的罪行,西方的法律觀念並不認爲嚴重,老百姓認爲無所謂的事情,西方人認爲很重要,那就是重罪。

比如盜墳掘墓這種事,老百姓認爲是最爲嚴重的罪行之一,但是西方法律制度中並不認爲這是什麼重大的罪行,因爲西方人沒有厚葬的傳統,不管是國王還是普通百姓,一死都埋在教堂的公墓中,頂多埋一些過去用過的用品隨葬,騎士最多也就埋一把劍,盜墓賊根本就沒有盜墓的動機。

而中國講究厚葬,所以盜墓賊出現的很早,很普遍,文化中慢慢就認定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罪行,嚴重程度甚至遠在打傷人之上,甚至在大多數人的道德觀念中,挖人家祖墳比殺人還嚴重,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滿清制定一條誰貪腐挖誰家祖墳的律條,恐怕這比流放給披甲人爲奴的威懾力更大。

中國古代的法律,以法家最先制定,後來又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在宋代中國司法已經完善,執行宋刑統的包拯等人名垂千古,至少說明一點,這套法律在合理的人手裡,能讓老百姓認同,之後歷代相互參考沿襲,明代時候的法律條文完善的程度,讓清朝統治者幾乎無法刪改只能照搬,大清律跟大明律相比,基本上只是在個別律條上進行了處罰輕重的調整,而整條律文基本上照搬了。

可以說經過數千年的發展,中國法律體系在法律條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國文化的,最值得稱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強調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從情感出發的,以中國的孝道倫常爲綱領。

朱敬倫覺得,一個法律是不是公平,不是讓法律專家來看的,而是讓老百姓感受到的,如果老百姓感受到不公平,即便法官判的在符合法律精神,那也是白搭。

比如儒家出於保護人倫考慮,有親親相隱的原則,父親如果犯了法,兒子是可以不舉證的,而且不會被法律追責,這顯然是出於照顧人情,很適合中國社會的習慣。真到了讓父子反目,夫妻相互告發的時代,那就真的是一種人倫的悲劇了。

英國的普通法和大陸的羅馬法誰更先進,這一點朱敬倫不是法律專家他不懂,他知道中國法律體系,跟這兩種法律體系都不一樣,但又兼而有之,歷朝歷代都制定本朝的法律條文,但同時又帶有附例。

英國普通法以不斷的積累案例爲完善的方法,可以說法律條文就是這麼一次次由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員制定出來的,即便遇到從未遇到的案件,也是由老百姓根據自己的觀念來判定,靈活性很高,而且出自普通百姓的觀念,基本上是能得到大衆認可的,那麼他不管嚴不嚴格,先不先進,他能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就好。

管子曰: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爲政之道在順民心,管子的話,朱敬倫還是很認同的。

另一個原因則是,中國古代法律,都是律例結合,案例也是在不斷的累積,比如大清律例,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

不同的是中國律法中的案例,不是陪審員裁定,而是縣令裁定的,不管是誰來裁定,總之在形式上,都是尊重案例的。

這一點跟英國法律體系更爲接近一些,這也許是英國司法在香港執行很良好的原因,根據正式記錄,香港完全廢除大清律例是在1971年,整整沿用了一百多年,如果能達到香港的20世紀70年代法治水平,應該說還算是成功的。當然那時候的香港貪腐成風,那又是執法層面的問題了,跟司法關係不大。

總之朱敬倫認爲英國法系跟中國法系融合性更高一些,都是包容性很強的判例法,要更改的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些問題,比如原來用縣官定案的,現在交給陪審員,陪審員就可以讓富有名望的鄉紳來擔當,相信那些閒着沒事就喜歡主持正義的鄉間老夫子會十分樂意爲民做主的,而且他們的威望也容易讓老百姓認可,那麼司法在人心裡就是公正的。

等到積攢了足夠的案例,到時候改不改革再說,弄不好是一百年後的事情了,瞎操什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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