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規定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他們沒有去民政局,是民政局的到紅辰的家裡給他們辦理的登記手續。
當然這點是合乎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民政局的人可以登門服務。錢春生提出的不合法程序指的不是這一點。
錢春生指出的是婚姻法中關於登記時限的問題,婚姻法中有規定登記時限即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紅辰和吳晴的採集資料日期與發證日期不符,相差了幾天。當時民政局的人拿走材料之後,紅辰曾囑咐先不辦結婚證,他特意跑了一趟北京跟吳晴做了親緣關係鑑定,得知自己跟吳晴沒有血緣關係之後才通知民政局的人辦理結婚證。
“婚姻登記行爲的行政性告訴我們,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行爲既要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
“實體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爲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或者離婚的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程序要件則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爲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定條件。”
“由行政法理論可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取決於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兩者有一違法則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程序存有一種或者幾種瑕疵,那麼,該婚姻登記行爲違法。婚姻當事人可請求有權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宣佈婚姻登記無效。”
“婚姻登記被撤銷後,婚姻登記自始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滅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因此吳晴懷的孩子並不屬於婚生子,兩週歲以下必須隨同生母生活,同時他們之間也不存在財產分割問題。”
“我講完了。”
錢春生叭啦叭啦說了一大堆,紅辰和吳晴都沒聽進去幾句話,他們都只聽懂了一句他們的婚姻登記程序不合法,所以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他們的結婚證其實是無效證件。
登記程序瑕疵說實話根本就不是個事兒,別說紅辰他們這種證件齊全的,就是打個招呼直接辦證,證件材料後補的也不在少數,在現實中這種情況多了去了,但是拿到法庭來說這就是個事,而且是大事。
任誰也沒有膽量置這個問題於不顧,法官都不存在選擇如何裁定這樁離婚的疑惑了,因爲他也別無選擇。
在法律面前任何個人的力量都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誰敢說他們婚姻合法誰就是在質疑法律,挑戰法律的膽量誰有?
誰也沒有,尤其是在法庭上。私下裡或許誰都敢吹個牛逼,拿到公堂上誰都得以法律爲準繩。
別說紅辰信心滿滿的以爲這個婚離不成,就連吳晴都是爲了走過場纔來的,她也以爲這個婚是離不成的。
離婚果然不是兒戲,這兩個字是不能拿來開玩笑的,果然這世上有太多的弄假成真。
“全體起立!”
所有的人都站了起來,靜靜的等待着最後的裁決。結果在錢春生遞上最後的一份材料時就已註定。
法官讀出最後的判決,宣佈紅辰與吳晴的婚姻無效。法院的人陸續的離開了3號裁定廳,錢春生推了一下還愣愣的回不過神來的吳晴:“完事了,走吧。”
“哦”吳晴麻木的走了下去,這一次紅辰沒有過來迎她,紅辰還站在被告席上愣愣的一動沒動。
彭繼輝過來攙了吳晴一把,她小心的邁步走的異常平穩,因爲擔心自己走不好,所以特別的謹慎。
“吳晴”江淑瑤也怔愣了半天才反應過來吳晴現在真的跟紅辰沒有關係了,她看向紅辰,發現兒子像是傻了一般。
江淑瑤急忙的跑到前面攔住吳晴:“吳晴你要去哪兒?”不等吳晴張嘴回答,她就接着說道:“你不嫌棄的話就先去我家吧,我可以照顧你們母子。”
“不必了,江阿姨,謝謝你的好意,我會照顧好她的,不用麻煩您了。”彭繼輝不知道江淑瑤是誰,但是不管她是誰,彭繼輝都不會同意吳晴隨便的去別人家的。
‘是啊,我現在該去哪兒啊?紅辰還願意要我嗎?’吳晴回頭望向紅辰,紅辰從被告席的桌子上跳了過去,急急的朝她跑了過來。
紅辰愣了半天,腦海裡只有一句話‘結婚證無效,結婚證無效,結婚證無效……’,真到聽到江淑瑤問吳晴要去哪兒,他纔像被雷擊了一般的回過神來。
結婚證可以無效,但是吳晴不能走。紅辰要的從來不是一紙婚書,他要的是吳晴,是吳晴這個人,他要的是吳晴長長久久的陪伴着他,一天一月一年一輩子。
紅辰急火火的衝到了吳晴的面前,他一隻手扯住吳晴,一隻手打掉正牽着吳晴的彭繼輝的手。
紅辰雙手用力的掐着吳晴的肩膀,眼睛裡紅紅的全是紅血絲:“晴兒,我們去登記吧,現在就去,好嗎?”
紅辰的聲調很輕柔很緩慢,細微的顫音顫得人心疼。吳晴眨一下眼睛,酸澀泛疼的眼睛滴下兩串晶瑩的淚珠。
“你聽到法官的宣判了嗎?他說我們的婚姻無效,原來我們的婚姻是一場錯誤。”吳晴很想扯個笑容給他,可是嘴角是那麼的生硬,扯出來的笑容比哭還難看。
“是,我承認對你而言咱們的婚姻就是一場錯婚,我沒有給你幸福,沒有給你快樂,沒有替你分擔,你跟我受了許多的委屈,你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只有傷痕累累。”
紅辰用拇指輕輕的擦去她臉上的淚水:“所以我需要一個機會,你給我一個讓我好好愛你的機會,好嗎?”
p: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程序瑕疵(違法)並不必須導致婚姻無效。這裡宣佈他們的婚姻無效純屬劇情需要,不要被‘小說’裡的說法誤導了法制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