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的軍隊編制

民國時期的軍隊編制

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存在短暫,尚未能夠對全國軍隊實行有效指揮,各省軍隊主要掌握在地方當權派手裡,所以,此時並沒有真正形成軍事力量的統一編制和管理體系。臨時政府當時頒佈的《陸軍官佐士兵階級表》,對軍銜的等級和稱謂做了如下規定:第一,上等官佐:大將軍、左將軍、右將軍;第二,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第三,初等官佐:大軍校、左軍校、右軍校;第四,額外軍官:司務長;第五,軍士:上士、中士、下士;第六,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的軍事編制及管理體系,主要是在繼承清末新軍的制度基礎上演化而來,一般分作中央軍和地方軍兩大系統;軍種以陸軍爲主,有少部分海軍,空軍處於萌芽階段。

陸軍是主要軍種,陸軍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騎、炮、工、輜重、通訊等兵種。根據1912年8月頒佈的《陸軍部官制》和1914年頒佈《修正陸軍部官制》的規定,陸軍編制層次依次爲師、旅、團、營、連、排。根據《陸軍平時編制條例》,對基本戰略單位“師”的編制爲:每個陸軍師有兩個步兵旅、一個騎兵團、一個炮兵團、一個工兵營、一個輜重營。其中,每個步兵旅轄兩個團;每個團下轄三營和一個機關槍連;每個營下轄四個連;每個連下轄三個排。騎兵團分爲甲乙兩種,甲種下轄四連,乙種下轄三連,每個連下轄四個排。炮兵團下轄三個營,每個營下轄三連,每個連下轄三個排。工兵營下轄三連,每個連下轄三個排。輜重營下轄三連,每個連下轄三個排。混成旅則是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大量出現的一種特殊的編制,由於缺乏法定編制的約束,各混成旅的規模也存在着較大差異。中央軍隊主要是師和混成旅,北洋政府時期的師有二十餘的,混成旅有二十餘個,此外,還有駐守京師的憲兵五營、陸軍部衛隊營等。

北洋政府時期的海軍規模較小,共有艦艇40餘艘,總排水量約4萬噸。只編成了第1艦隊、第2艦隊、練習艦隊,各艦隊所轄軍艦數目不等。根據1914年公佈的《海軍艦艇職員令》的規定,軍艦設有艦長、協長、航海、槍炮、魚雷、輪機長、軍需、軍醫等不同職位,士兵若干。海軍陸戰隊爲營制,下轄四連,每連下轄三排,每排四十人。

北洋政府時期的開始從國外購買飛機組建空軍,20年代以後,各派軍閥陸續組建航空學校或航空司令部,編練了規模很小的航空隊。

北洋政府統治時期,軍閥割據,擁兵自重,各立名目,軍隊編制混雜,如有警備隊、游擊隊、守備隊、巡防營、稽查隊、討逆軍、討賊軍、自治軍等。當時,正式設置或被政府認可的地方軍事管理機構有如下幾類:

第一,都督府、將軍行署、督軍公署等作爲北洋政府設置的省級軍事機構,先後負責主管一省軍政事宜。武昌起義後,各省成立都督府,設都督爲最高軍政長官。後來,袁世凱改都督爲將軍;1916年7月,將軍又被改爲督軍;1924年後,督軍改稱督理或督辦,其機構爲督辦公署。

第二,巡閱使、經略使、檢閱使等作爲北洋政府設置的跨省性軍事機構,是高於省級的軍政職官,有的轄兩省,如閩粵巡閱使;有的轄三省,如直魯豫巡閱使、東三省巡閱使、蘇皖贛巡閱使;還有的並不轄省,如長江巡閱使、海疆巡閱使等。巡閱使的職權設置沒有統一的法規,實際權限多因人而設。按照規定,巡閱使只負責統轄該區域內的陸軍,與其各省軍政長官一道籌辦處理有關軍事事務,在形式上屬陸軍部管轄;而海疆巡閱使,則屬海軍部管轄。

第三,護軍使作爲北洋政府設置的臨時性地方軍事機構,是設於無軍政長官省區的軍政職官,往往冠以省名或地名等。護軍使署的編制,一般參照省級軍政長官公署的規定。個別護軍使也有設副使的,稱護軍副使。

第四,鎮守使作爲北洋政府於省內某一要地設立的地方軍事機構,普遍設於邊疆及重要大城市,鎮守使多由師長、旅長(中將或少將)兼任。

根據北洋政府公佈的《陸軍官佐士兵等級一覽表》、《海軍官佐士兵登記表》、《航空軍官佐官等官俸條例》規定,陸海空的軍官分爲三等九級,即上等將官,爲上將、中將、少將;中等校官,爲上校、中校、少校;初等尉官,爲上尉、中尉、少尉。陸海空軍的士兵分爲軍士、兵兩等,軍士分爲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共三等。

1928年南京政府在形式上統一全國以後,國民黨收編了北洋各系軍隊,仍沿用北伐戰爭的“國民革命軍”稱號,繼續保持了陸海空三個軍種,它包括中央軍和地方軍兩大系統,中央軍以國民黨嫡系部隊爲主,地方軍則主要由各地各派系控制的雜牌軍爲主,諸如東北軍、西北軍、川滇軍、桂軍、晉軍、粵軍等,統稱爲國防軍。起初,依然以師爲戰略單位,軍被作爲戰時指揮機構,後來逐漸轉爲以軍、師兩級戰略單位先後交替使用的編制序列。20年代末30年代初,大約有近50個軍的番號,約有近20個獨立師。到1932年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分爲48個軍。軍隊建制一般依次爲軍、師、旅、團、營、連、排、班的編制。特殊情況下,有幾個軍組成的一個集團軍;根據甲乙丙等的編制,下轄單位分別採用二進制或三進制;還有加強排、連、營、團的編制出現。除正規軍外,還有一支“綏靖”地方的保安部隊存在。抗戰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的正規軍達到200萬人,非正規的憲兵、警察、軍事機關、軍事院校等達到200餘萬人,再加上地方保安部隊400萬人,共計約800萬人。

南京國民政府的國防軍,逐漸組建了炮兵、工兵、通信兵、鐵道兵、汽車兵、裝甲兵、傘兵、防化兵、憲兵等特殊兵種。海軍部直轄第1、第2艦隊、練習艦隊、魚雷游擊隊和測量隊、巡防隊、航空隊。到1937年海軍共有各型艦艇120餘艘,總排水量約6。8萬噸。抗戰爆發後,保留第1艦隊、第2艦隊的番號,建立海軍炮隊、海軍特務隊和海軍雷隊。抗日戰爭勝利後,先後通過收繳和接受援助等方式,獲得並保留大小艦艇400餘艘,編入戰鬥序列275艘,官兵4萬人,組建成海防第1艦隊和第2艦隊、江防艦隊、運輸艦隊及10個炮艇隊。到30年代,空軍成爲南京政府國防軍的獨立軍種,基本建制以空軍大隊爲單位,大隊下轄三個隊,隊下轄三個分隊。1937年前建成七個空軍大隊,全面抗戰爆發後又建立了一個轟炸機聯隊。

1931年南京國民政府頒佈《陸軍軍官佐及士兵等級表》,沿用北洋政府時期的軍銜制,1934年和1935年爲適應需要,國民政府先後對軍銜進行修訂,重新制定了《陸海空軍官制表》和《陸海空軍士兵等級表》,頒佈新的軍銜等級:將官分爲特級上將、一級上將、二級上將、中將、少將;校軍分爲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爲上尉、中尉、少尉;此外,還設有準尉一級;軍士分爲上士、中士、下士;兵分爲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特級上將是專爲蔣介石而設立的,這一最高軍銜特定授予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

作爲國民政府的地方軍事機構,先後曾設有軍事委員會分會組織、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綏靖公署、戰區長官司令部、集團軍總司令部、警備司令部、城防司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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