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張文中再審案公開宣判】審判長孫華璞:“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偉春犯詐騙罪,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一案,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認定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認定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提審本案的再審決定。在本院再審過程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爲各自行爲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爲,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