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持續保持依法嚴懲製售僞劣商品犯罪高壓態勢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放心、安全的消費環境。
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全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4486件7716人,起訴10855件21404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案件535件565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510件553人。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領域,涵蓋滅火器、柴油、化妝品、化肥、藥品等與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分別是: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污染環境案,吳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陳某、孫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王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這批典型案例主要體現四方面特點:一是突出全鏈條打擊犯罪。如河南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孫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檢察機關深入挖掘線索,發現涉案假僞劣化肥銷往河南、山東、江蘇、安徽等地,依法追訴18名下游經銷商。二是準確認定涉案產品的性質。如安徽檢察機關辦理的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經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涉案滅火器的滅火劑主要成分含量、壁厚等項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由此判斷系僞劣產品。三是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重慶檢察機關辦理的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污染環境案,在依法從嚴打擊主犯的同時,對其他從事輔助性工作並以獲取固定工資爲主要報酬來源且地位作用和情節較輕的涉案人員,在其認罪認罰基礎上,依法對其強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區分,確保寬嚴有度,罰當其罪。四是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如廣東檢察機關辦理的吳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檢察機關針對案件反映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執法漏洞和薄弱環節制發檢察建議後,當地市場監管局制定並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整治活動,從嚴查處違法行爲,並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國檢察機關將持續保持依法嚴懲製售僞劣商品犯罪高壓態勢,加大對重大案件的掛牌督辦力度,提升案件辦理質效。聚焦網絡平臺、直播間售假和農村、城鄉接合部食藥安全等問題,協同發力,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同時,強化行刑銜接,加強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農產品領域行刑銜接規範性文件出臺,完善協作配合機制,提升打擊合力。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污染環境案
案例三 吳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案例四 陳某、孫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案例五 王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例一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乾粉滅火器 銷售金額認定 數字檢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借用被告人陳某某申請的“三盛”牌乾粉滅火器3C資質證書和檢驗報告,租用陳某某名下三盛公司的部分廠房,僱傭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組織生產“三盛”牌乾粉滅火器。潘某某負責採購滅火器筒體、灌裝機、包裝機、貼標機等生產加工設備、原材料,張某某具體組織工人進行筒體灌裝乾粉、加壓、貼標、打包等工作。潘某某等人爲節約生產成本,採購壁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筒體,違規使用空氣壓縮機加壓,並填充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劑,生產不合格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潘某某、張某某將生產的“三盛”牌乾粉滅火器全部銷售給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經營的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計484821具,應收貨款1111萬餘元,已收貨款1007萬餘元。
其間,被告人陳某某將其名下三盛公司一半廠房出租給潘某某用於灌裝滅火器,同時生產厚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8mm、0.9mm滅火器筒體398850具,並銷售給潘某某等人使用,應收貨款352萬餘元,已收貨款290萬餘元。
經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涉案“三盛”牌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氫銨)、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筒體爆破壓力等項目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檢察院將本案報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潘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提起公訴。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陳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檢察院運用大數據,篩查出涉案滅火器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相關線索後,迅速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淮北市兩級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釐清取證思路和偵查方向:一是委託專業機構對查扣的“三盛”牌手提式乾粉滅火器進行檢測,明確涉案滅火器是否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夯實僞劣產品認定基礎。二是重點圍繞銷售金額進行取證,查明涉案公司銷售記錄、物流數據、資金流水等相關證據,構建“生產—銷售—資金迴流”完整證據鏈,精準鎖定涉案金額。三是提取涉案人員的手機數據,重點固定涉案人員工作羣微信聊天記錄,通過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爲綜合認定涉案人員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犯罪故意。四是深挖案件線索,摸清銷售渠道,堵截銷售終端,全力消除不合格滅火器造成的安全隱患。
審查起訴階段。一是確認涉案“三盛”牌滅火器均系僞劣產品。潘某某生產的涉案滅火器均銷售給吳某某經營的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又通過網絡渠道銷往全國各地,如何認定已售出滅火器的質量尤爲關鍵。本案公安機關從潘某某的生產廠房、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倉庫分別查扣了“三盛”牌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經檢驗均不合格,結合潘某某、吳某某等人的供述,已銷售滅火器與檢驗不合格滅火器在原料來源、生產流程、銷售價格等方面均具有同一性,且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故足以認定涉案“三盛”牌滅火器均系僞劣產品。二是精準覈算犯罪數額。引導公安機關從三盛公司財務和統計工作人員電腦中補充提取陳某某生產、銷售的滅火器筒體統計表,並結合潘某某、陳某某的供述以及潘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扣除陳某某生產、銷售的厚度符合國家標準的1.17mm滅火器筒體2282具,計算出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8mm、0.9mm滅火器筒體的數量和金額。三是聯合審查、分層處理,全鏈條打擊犯罪。因本案涉及生產、銷售僞劣產品上下游犯罪,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案情複雜,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與烈山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審查證據,並制定分層處理方案,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以及積極參與犯罪、地位作用顯著,可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區人民檢察院報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餘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各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當嚴則嚴、該寬則寬。
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從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延伸。一是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雙向銜接,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4件,推動解決滅火器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隱患。相關單位均予以回覆並採納檢察建議,部署開展了滅火器專項督查檢查和執法行動。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與淮北市消防支隊簽訂消防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意見,形成保護合力。二是充分發揮大數據賦能作用,檢察機關建立“網絡銷售僞劣消防滅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監督模型”,篩查出大量生產、銷售僞劣滅火器線索,僅其中一個案件線索就涉及網絡店鋪10家、品牌26個、省份27個,查實銷售僞劣滅火器450萬具,涉案金額高達1.49億元,扣押涉案款1550萬元。該監督模型獲評全國檢察機關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競賽一等獎,並向全國推廣。
【典型意義】
(一)嚴懲製售僞劣消防器材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滅火器作爲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環,對於控制火勢發展、減少火災損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將生產的筒體壁厚縮水、滅火劑性能不達標的不合格滅火器混入正規銷售渠道,造成“帶病流通”的安全隱患。針對涉案滅火器流向全國各地、證據龐雜的複雜案情,檢察機關及時引導偵查,通過穿透式審查生產銷售記錄、物流數據、資金流向等證據,準確認定涉案滅火器質量和犯罪數額,同時追捕追訴上下游涉案人員,實現犯罪全鏈條打擊,切實捍衛人民羣衆“生命守護器”的安全底線。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分層精準打擊犯罪。對於涉案人員層級複雜、犯罪情節差異明顯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檢察機關建立“上下聯動+逐案會商”審查機制,通過犯罪作用圖譜精準劃分責任梯度,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分層處理。對犯罪鏈條中組織生產、技術造假、銷售核心等關鍵人員,綜合考量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違法所得等因素從嚴懲處;對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參與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員從寬處理。
(三)深化“數字檢察+系統治理”融合機制,促進滅火器市場綜合治理。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爲切入點,依託數字監督模型對行業生產檢測、流通數據等進行分析,通過價格異常、檢測報告雷同等數據要素鎖定類案監督線索。建立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銜接機制,通過檢察建議推動消防產品領域源頭治理,構建“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立體化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檢察監督在促進滅火器市場綜合治理、維護公共安全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域”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0號柴油 銷售金額認定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因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被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2018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甲爲牟取非法利益,夥同龍某甲等人先後註冊、實際控制多家空殼公司,並以重慶市渝北區黑石子油庫、長壽區沙溪油庫和化工碼頭爲儲存、轉運、製假、售假基地,使用工業白油、大密度重油等製假原料,按照相應比例勾兌、調色後,將成品作爲車用0號柴油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袁某甲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龍某甲參與管理日常事務並負責拆借大額資金購買製假原材料,被告人蔣某、袁某乙、袁某丙、龍某乙、唐某等人負責具體收購原料油、勾兌假柴油、髮油等。
2021年3月9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已勾兌待銷售成品1300餘噸、製假原料油及半成品500餘噸、儲油罐40餘個、油罐車10餘輛。經鑑定,上述被查獲的油品均系不合格產品。經審計,被告人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僞劣車用0號柴油金額爲人民幣8.3億餘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在實施上述犯罪過程中,組織安排工人在廠區內修建沉澱池、排水管道等設施,將勾兌僞劣柴油產生的油水混合物,通過上述設施排放至廠區外,造成周邊土壤及水域污染。經重慶兩江新區生態環境局認定,排出的油水混合物屬於危險廢物。
2021年9月22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污染環境罪對袁某甲提起公訴,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龍某某、蔣某等6人提起公訴。
2022年7月22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污染環境罪判處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並處罰金五億元、一萬元,鑑於袁某甲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袁某甲原判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億零二十六萬元;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分別判處龍某甲等六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八萬至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袁某甲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3月1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本案系公安部督辦、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和重慶市公安局聯合掛牌督辦案件。檢察機關應邀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偵查,針對公安機關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甲辯解其銷售的柴油中包括從正規渠道採購的合格成品油,售出柴油已消費使用無法鑑定,銷售數額難以認定等問題,檢察機關提出以下取證建議:一是查明加工製作不合格柴油原料來源、勾兌配比、調色比例等問題,查找其下級經銷商及銷售渠道;二是查明犯罪團伙是否採購合格成品油予以銷售,若該情況屬實,則應將對應的銷售數額予以扣減;三是加強與成品油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就成品油流通、批發倉儲、監管機制等聽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四是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查獲的柴油進行鑑定,委託審計機構對劣質柴油的銷售數額進行審計。此外,檢察機關在審查現場勘驗照片和聽取公安機關案情介紹時發現,本案作案窩點設備簡陋,現場遍佈油污廢水,可能產生污染物污染周邊環境,遂建議公安機關對排水溝、滲水池等重點區域取樣、送檢。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補強固定證據。本案被告人辯解所涉原料爲正規渠道購買的柴油。爲排除合理懷疑,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到江蘇南京、南通、揚州等地實地走訪售油單位,詢問相關證人,收集完善銷售憑證等證據,實地調查成品油產業生態鏈,瞭解專業背景知識。二是綜合把握“僞劣”產品實質內涵。經鑑定,查獲的柴油多項指標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檢察機關經諮詢專業意見後認爲,長期使用該類柴油會明顯損害發動機等汽車部件,涉案柴油應認定爲僞劣產品。三是深挖下游犯罪鏈條。檢察機關通過對電子數據、臺賬流水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發現本案涉及大批專門採購僞劣柴油對外轉售的下游經銷商,遂建議公安機關開展下游犯罪偵查取證工作,追訴同案犯及下游經銷商近20人,其中4人已判決。四是全面精準指控犯罪。爲全面準確評價犯罪,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涉案油庫附近農田和水域重金屬含量均超標、油水混合物屬於危險廢物的鑑定意見,實地核實周邊區域污染情況。經審查,袁某甲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檢察機關遂將污染環境罪納入指控罪名並獲得法院判決支持。五是合理提出量刑建議。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但綜合考慮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年紀較大等情節,提出合理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收到終審判決後,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查扣的僞劣柴油進行集中銷燬。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會同成品油行業主管部門召開專題座談會,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成品油流通方面的問題深入交換意見,並就聯合打擊成品油違法犯罪建立定期通報和研究會商機制,共同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發展。
【典型意義】
(一)依法從嚴打擊僞劣成品油犯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柴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和戰略性資源,與國民經濟運行和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對工業白油和大密度油簡單混合勾兌和添加色粉調製而成的劣質柴油,其閃點、密度、潤滑性校正磨痕直徑等關鍵指標遠低於國家標準,長期使用此類僞劣柴油會造成車輛發動機動力不足,損害機動車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此外,加工製造僞劣柴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水混合物屬於危險廢物,任意排放會污染周邊土地和水域,破壞生態環境。依法從嚴打擊生產、銷售僞劣柴油犯罪,有利於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成品油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本案作案週期長,賬目紛繁複雜,犯罪團伙爲掩蓋製假售假行爲,存在真假混賣的情形。爲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精準指控犯罪,檢察機關結合電子賬目、進貨清單、銀行流水、言詞證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確定形成閉環的犯罪起算節點,最終通過審計認定本案僞劣柴油銷售數額達8億餘元。同時,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加強異地取證、跨省域走訪,深挖徹查犯罪線索,追訴漏罪漏犯,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有效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三)落實寬嚴相濟政策,分層分類打擊團伙犯罪。本案犯罪團伙具有犯罪成員家族化、作案模式公司化特徵,作案時間跨度長、僞劣產品數量大,導致各被告人涉案犯罪數額普遍較大。爲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檢察機關在依法從嚴打擊主犯的同時,對於其他從事輔助性工作並以獲取固定工資爲主要報酬來源且地位作用和情節較輕的涉案人員,在其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對其強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區分,確保寬嚴有度,罰當其罪。
案例三吳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嬰幼兒化妝品 穿透式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21年起,被告人吳某某在廣州市白雲區經營、管理廣州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某公司”),爲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嬰某某嬰膚霜”“嬰某某益生元身體乳”“紅某某嬰兒護膚黃金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物質,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022年2月至5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抽樣檢查,並扣押涉案的嬰幼兒化妝品一批。經鑑定,上述被扣押的嬰幼兒化妝品中分別檢出“賽庚啶”“滷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31萬餘元,現場查獲的含禁用成分的嬰幼兒化妝品價值共計10萬餘元。同年7月14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某某、恆某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吳某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2022年10月,被告人吳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義註冊廣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繼續從事生產、銷售嬰幼兒化妝品的經營活動。爲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筱某某嬰親霜”“杏某某臻護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17000元。後中某公司對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進行召回,未召回貨值金額共計4296元。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6日,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提起公訴,於同年5月6日對被告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9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6萬餘元,並就其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2023年5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因吳某某所生產的嬰幼兒面霜銷售至全國各地,地域跨度大、消費者衆多,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並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覈查生產記錄、產品去向以查明犯罪數額。一是要求公安機關依託行刑銜接平臺,全面調取涉案產品的配料單、生產記錄、生產批號、銷售記錄等證據,審查購入禁用物質的發票、產品生產管理流程、手機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向員工覈實生產記錄、配料單等情況,以全面查明問題批次產品;二是向異地買家取證,調取相關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購銷合同等客觀證據。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公安機關跨區域調取了行政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夯實了案件質量。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覈實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地位和犯罪行爲的連續性,檢察機關從公司股東組成、資金管理、轉讓對價、公司流水明細等客觀證據入手,鎖定吳某某在兩個企業的實際控制地位,查明其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另設公司繼續生產、銷售僞劣嬰幼兒化妝品的犯罪事實。二是針對吳某某否認主觀明知,提出添加禁用原料系“工人誤添加”的辯解,檢察機關運用正向審查與反向求證的方式,既從原料採購發票、禁用物質編碼、聊天記錄等角度審查其組織生產過程與禁用物質的密切關聯性,又從產品生產管理流程、從業時長等經驗法則推定其主觀明知。三是通過梳理涉案扣押產品的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單據,異地買家的購銷合同、送貨單、證人證言等證據,同時結合犯罪嫌疑人認籤的銷售記錄和送貨單,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四是吳某某從業時間長,生產、銷售的產品長期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檢察機關綜合發揮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並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多維度打擊侵犯嬰幼兒權益的犯罪行爲。
檢察機關針對案件反映出行政監管中存在的漏洞制發檢察建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迅速制定和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整治活動,從嚴查處違法行爲,同時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加強普法宣傳,前端守護嬰幼兒化妝品安全。
【典型意義】
(一)依託行刑銜接機制,高質效打擊製售僞劣嬰幼兒產品犯罪。嬰幼兒是國家重點保護羣體,嬰幼兒產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長期使用含違禁成分的產品將對嬰幼兒造成無法預估的傷害。檢察機關依託行刑銜接平臺,通過行刑銜接備案機制,實現案件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打通數據壁壘,形成了“行政查處—刑事偵查—檢察監督”的聯動模式,從嚴打擊僞劣嬰幼兒產品犯罪。同時針對行爲人受到行政處罰後在偵查階段“換殼經營”繼續製售僞劣嬰幼兒產品的行爲,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收集犯罪行爲連續性的證據,基於準確且全面認定的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守衛嬰幼兒保護安全線。
(二)構建全鏈條客觀證據體系,精準認定主觀明知及銷售金額。網絡製售僞劣產品案件犯罪鏈條化、地域跨度大、消費者衆多,存在隱蔽性強、證據收集難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構建“主體穿透+資金穿透+數據穿透”的複合型審查模式,把握涉案公司的人員組成、資金管理、轉讓對價、流水明細等細節,結合犯罪行爲的前後連續性以及僞劣產品檢測報告、銀行流水、採購發票等客觀證據,依法推定行爲人的主觀明知。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構建“原料—生產—銷售”證據體系,重點分析匹配產品照片、產品批號、生產記錄等證據實現證據閉環,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三)堅持治罪和治理相結合,加大民生安全司法保護力度。生產、銷售僞劣嬰幼兒專用產品不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還危害嬰幼兒羣體的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構建“刑事追責+公益追償+行業治理”多維監督閉環,通過刑事嚴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行政監督等方式綜合履職。檢察機關堅持治罪和治理相結合,積極協調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同向發力,針對監管漏洞問題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提出有效的建議措施,形成嬰幼兒產品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案例四陳某、孫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複合肥 追訴漏犯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在經營河南家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某公司”)期間,爲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在生產複合肥過程中,以氯化銨、尿素爲主要原料配比成肥料顆粒,從同一出料口灌裝到訂製好的“好收成”“施特爾”“肥利丹”等二十餘種品牌的複合肥包裝袋內,銷售給河南、山東、江蘇、安徽等七省份的78家經銷商。經查證,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陳某銷售僞劣複合肥的金額共計人民幣1.6億餘元。經商丘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驗,該公司生產的上述複合肥的總養分、總氮、有效磷、氧化鉀項目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包裝袋上標註的養分含量明顯不符,檢驗結論爲不合格。
2022年2月底至5月,被告人孫某(陳某的妻子)在任家某公司會計期間,明知該廠生產、銷售的系不符合標準複合肥的情況下,仍爲陳某生產、銷售僞劣複合肥開具出庫單、記錄生產量、發工資等提供幫助,涉案金額2556萬餘元。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陳某、孫某提起公訴。2024年6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某、孫某提出上訴,2024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因本案涉案人員衆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重大複雜,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派員提前介入,針對性提出深挖上下游、追訴漏犯、確保全鏈條打擊的意見。檢察機關經分析比對發現,被告人陳某與同案犯在生產持續時間、數量、銷售金額等方面供述不一致,且從公司賬本、交易記錄等證據推算出的生產規模與已掌握的涉案金額也不能對應。據此檢察機關認爲公安機關遺漏多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故依法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覈查電子數據,明確應當追訴人員的範圍及身份信息。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訴漏犯。檢察機關全面分析被告人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梳理被告人陳某的購銷鏈條,又以被告人孫某記載的公司賬本、管理人員馮某某記載的發貨記錄等客觀證據爲有力支撐,完整重建被告人陳某的銷售網,依法追訴18名漏犯(另案處理),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決。二是精準認定涉案金額。針對部分經銷商關於化肥自用、未全部發貨等辯解理由,積極督促公安機關梳理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交易記錄,反覆覈查、依法覈減,最終確定了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額。三是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堵塞行業監管漏洞。對案件反映出的相關職能部門未嚴格履行檢驗、抽檢職責等問題,檢察機關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書》,督促其積極履職,從源頭上保障農資質量安全。
【典型意義】
(一)嚴懲製售僞劣農資犯罪,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化肥作爲農業生產的基礎農資,是糧食的“糧食”,事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穩產保供,更關乎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危害農資安全犯罪,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從嚴政策,確保案件質量。被告人陳某生產的僞劣化肥銷售區域涉及七個省份,檢察機關通過全鏈條打擊,上挖源頭、下追流向,跨區域搗毀製假售假源頭。被告人陳某曾因製售僞劣化肥被判處刑罰,現又繼續生產、銷售僞劣化肥,其主觀惡性深,且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影響特別惡劣,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有力促進農資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二)加強司法執法協同,促進辦案質效提升。該案系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督辦案件。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強化大控方意識,加強檢警協作配合,在偵查思路、打擊範圍、證據補查、法律適用和社會治理等方面取得共識。在提前介入環節,建議公安機關將偵查範圍擴大至特定關係人資金網,穿透資金鍊條,準確認定涉案金額超億元;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凍結涉案銀行賬戶,防止違法資金轉移。通過延伸辦案觸角,制發檢察建議,促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創新農資監管方式,利用信息網絡和大數據技術探索實現農資產品“一品一碼”,構建農資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追溯體系。
(三)增強法律監督意識,注重監督實效。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對於公安機關在涉案財物扣押、物證提取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檢察機關針對本案涉及下游經銷商衆多,特邀多名審計人員協助對涉案電子數據、發貨清單、交易明細進行分析,追根溯源,向下摸清銷售渠道,監督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下游經銷商立案偵查,以檢察履職切實保障農資安全和農民利益。
案例五王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化妝品 全鏈條打擊 追贓挽損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王某某在無任何生產資質的情況下,使用自行購買的黃芪、蛇牀子等中草藥自制化妝品,售賣給他人的電商平臺店鋪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0餘萬元。2024年8月10日,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加工地點依法扣押“植物祛斑祛黃瑩肌如玉粉”“退紅粉”等化妝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8萬餘元。經鑑定,上述化妝品均爲不合格產品。
2025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2024年6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依託行刑銜接信息通報機制,知悉某電商平臺店鋪銷售“三無”化妝品的行政違法線索,即建議行政機關委託檢驗。經北京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涉案化妝品均爲不合格產品。檢察機關進一步建議公安機關全鏈條打擊,通過審查微信聊天記錄、追蹤快遞物流信息等方式,成功追捕上游生產商王某某。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準認定案件性質。涉案化妝品經鑑定均爲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但經梳理涉案店鋪顧客評價、12345投訴數據及向部分消費者進行取證,並未發現涉案化妝品造成消費者出現嚴重後果的情況,不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構成要件,遂對王某某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追責。二是準確界定生產、銷售金額。依託王某某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物流寄遞信息等,結合手機鑑定中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貨憑證,在海量數據中提取出王某某製作化妝品並向下遊銷售的起始時間、種類、數量、單價等事實,綜合認定已銷售產品均爲不合格產品,合併計算生產、銷售金額。三是明確主觀明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重點對在案電子數據進行整理,由此鎖定王某某進貨的中草藥原料商、自制藥方等關鍵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條。針對審查認定的事實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成功瓦解王某某的脫罪心理,自願認罪認罰,推動其全額退繳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共計50萬元,有力維護化妝品行業秩序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及時向行政機關進行通報,建議對涉案店鋪作出閉店下架商品等處理。同時,結合化妝品等民生安全領域僞劣產品犯罪發案情況,健全完善與公安、行政機關協作配合機制,通過開展實地走訪、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銷售網點、美容機構的監督力度,並做好化妝品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工作,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懲治製售僞劣產品犯罪,促進美妝行業健康規範發展。近年來,美妝行業發展迅速,化妝品成爲人民羣衆日益關注的產品。本案被告人在既無專業知識,也無製售資格的情況下,自行購買中草藥,通過家庭作坊形式將中草藥進行配比、包裝,未經專業檢測即通過網絡對下游銷售,對人民羣衆健康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隱患。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督等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暢通線索移送及信息共享,從交易金額認定、關聯犯罪定性、行刑銜接等方面開展協作取證,構建“生產—運輸—銷售”全鏈條證據體系。全力維護消費者安全與消費權益。
(二)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精準認定案件性質及涉案金額。本案被告人生產、銷售化妝品時間跨度長、種類多,需對其生產、銷售的實際數量、金額、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進行重點審查。一方面,建議公安機關向消費者取證,明確涉案化妝品是否造成人身損害等嚴重後果,確保準確定性。另一方面,鑑於王某某系通過快遞對外銷售,且附有進貨單據等情況,確立以發貨憑證爲基礎,與下家的微信聊天記錄及交易流水一一對應的審查思路,確定已銷售數量。因已銷售化妝品均已滅失,檢察機關通過訊問被告人,結合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確定被告人生產化妝品的原料、地點、工藝、包裝、價格等均未發生變化,故認定其通過網絡銷售的產品與現場查獲的僞劣產品質量並無差別,從而將已銷售產品均認定爲不合格產品,保障打擊力度。
(三)持續聚焦民生問題,推動化妝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檢察機關以案件辦理爲切口,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創新“全額退賠+預繳罰金”追責機制,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對行爲人實現有效威懾。刑事檢察部門聯合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開展調研,同步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情況,建議加強醫美行業監管。此外,聯合職能部門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時間節點,持續開展法治宣傳,線上線下同步發力,引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守規、誠信經營,幫助消費者提升辨別能力,築牢消費者權益“保護牆”。
案例六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安宮牛黃丸 全鏈條打擊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武某某爲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被告人姬某某、於某某、白某某等4人按照各自分工,由武某某提供雄黃、水牛角等原材料及製作方法,租用包裝場地,購買封膜機、噴碼機等包裝設備,由姬某某、於某某等人組織他人加工、包裝、塑封、粘貼商標等,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安宮牛黃丸(散裝藥丸和成品)銷售給被告人李某某,所得銷售金額30萬元。6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查扣武某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價值共計19800元。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爲牟取非法利益,僱傭被告人羅某等3人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安宮牛黃丸,通過網絡銷售給下級代理卓某某、張某某,所得銷售金額219餘萬元。6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查獲被告人李某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價值共計164萬餘元。被告人卓某某、張某某又將購買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對外銷售,涉案銷售金額分別爲57萬餘元、6萬餘元。
經檢驗,涉案的安宮牛黃丸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藥。
2023年10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罪對武某某、李某某等26人提起公訴。2024年7月16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一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七十萬到二萬元不等;以生產假藥罪判處姬某某、於某某、白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到一千元不等;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羅某、卓某某、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到二萬元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以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經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犯罪數額認定、涉案藥品抽樣檢驗等方面提出檢察建議,重點督促公安機關深挖犯罪線索,查清生產、銷售各環節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於2023年9月30日、10月21日、10月26日三次移送審查起訴共26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一方面白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的安宮牛黃丸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的安宮牛黃丸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進行比對,發現二者存在顯著差異,不屬於“相同的商標”。故檢察機關依法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二是精準認定犯罪金額。檢察機關根據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的從業經歷、生產條件、原材料來源以及資金往來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已銷售的安宮牛黃丸與查獲的安宮牛黃丸,在原材料、製作方法、生產環境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據此認定已銷售的安宮牛黃丸也均系假藥。被告人李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關於犯罪數額、銷售假藥數量的供述反覆,對計算方式提出異議。檢察機關認真梳理全部交易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釐清被告人已銷售假藥金額和現場扣押假藥金額,完善了證據鏈條。三是準確認定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結合各被告人的從業經歷、認知能力、藥品進貨渠道和價格、銷售渠道和價格以及生產、銷售方式等事實綜合判斷認定其主觀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向不具有藥品生產資質的生產者購買成品及散裝安宮牛黃丸,組織工人對散裝藥丸進行包裝、粘貼商標、銷售等行爲,均足以認定其具有主觀故意。
【典型意義】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網絡銷售藥品逐漸深入百姓生活,無生產廠家、冒充正規企業生產的假藥也流入了市場。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銷售範圍涉及十多個省份,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建議公安機關深挖徹查犯罪鏈條,全面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等證據,精準重拳出擊,實現全鏈條打擊;針對主要被告人提出的無罪辯解,認真審查涉案藥品檢驗報告,聽取相關行政部門意見,精準認定案件性質,準確適用法律,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用藥安全。
(二)聚焦高質效辦案,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在辦理涉案人數多、案情複雜且利用網絡平臺銷售假藥案件中,檢察機關堅持抓實案件質量,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在法理情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本案中,檢察機關按照分層分類處理方式,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觀惡性大的涉案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三)聚焦綜合治理,加大法治宣傳力度。檢察機關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聚焦重點羣體、重要時點,主動聯合宣傳部門,通過白山市“政風行風熱線”直播節目、檢察公衆號向羣衆普及藥品法律法規、安全用藥常識以及如何辨別假藥劣藥等知識,有效增強了羣衆的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從源頭預防相關犯罪的發生。
檢察日報社記者:孫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