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最高法要求規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2月28日,最高法發佈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在司法審判中,部分婚介機構利用適婚男女迫切尋求佳偶的心理,打着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藉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最高法表示,“閃婚”的男女雙方由於相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後往往因各種矛盾而“閃離”,由此又引發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對此類行爲予以規制。

典型案例顯示,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後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後雙方因發生矛盾,於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婚介機構作爲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爲委託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爲名藉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瞭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爲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於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爲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爲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