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施暴竟釀成憾事 高雄男失控!勒斃19歲身心障礙兒

二審法官維持一審原判,黃父被依犯殺人罪處刑4年。可上訴。(翻攝畫面)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前年(2021年)8月24日晚間,發現19歲身心障礙兒子情緒失控,還作勢要打媽媽。黃男見狀,叫兒子去2樓房間冷靜,但在房內還是大吼大叫,黃男想要安撫卻自己瞬間失控,失手將兒子勒到窒息。黃男打電話向警方自首,警消獲報緊急送醫搶救,雖一度恢復心跳,仍於隔天宣告不治。

二審法院審理,黃父勒斃兒子使用的工具,並非平日放在案發現場順手可得,法官認,黃父是事先已有準備,有殺人之故意。一審勘驗筆錄,黃男案發後,妻子哭喊請求救兒子時,黃男:「不可能啦」、「不用救他了,我把他『縛』乎死了」。

救護人員抵達時,黃妻哭喊:「快一點啦!」黃男卻說:「這緊欲代啦!」(臺語指「這麼快要幹嘛啦」)。警方詢問時,黃父回答:「我把他勒死了」「他情緒障礙太嚴重了」等。

法官認,黃男對於兒子死亡的結果並不意外,而且甚爲平靜,似乎完全在其預料之內;一般人因一時失手誤殺或誤傷他人時,若無殺人之故意,理當立即鬆綁或盡力救助,黃父的反應明顯不同。

黃父供稱,照顧患有多重障礙的兒子近20年,案發前因兒子問題行爲加劇,出現自傷或攻擊他人、父母的脫序行爲,加上案發時又面臨員工離職,須承擔更多工作壓力,兒子又剛出院仍情緒不穩且未見改善,併發生脫序行爲。

黃父表示,案發當晚兒子情緒障礙又再度發作,不僅與母親發生激烈口角衝突,還破壞家中物品,安撫了也未見改善,才導致長期而過度負荷的情緒壓力達臨界點,以致於萌生殺害兒子的想法。

二審法官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黃父被依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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