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開賭盤「綠讓藍120萬票」 組頭下場出爐

彰化黃姓男子去年9月間以今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結果,與陳女私下對賭下注20萬元,並開賭盤透過彭姓賭客接受下注,一審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賭博等罪判黃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彭罰金2萬元,另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二審駁回,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黃姓男子在彰化經營簽賭站,去年9月間以今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結果,與陳姓女子私下對賭下注20萬元,並開賭盤透過彭姓賭客接受下注,經警方獲報查獲,一審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賭博等罪判黃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彭罰金2萬元,另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二審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黃與楊姓女子經營「今彩539」簽賭站,賭客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楊簽賭,彭姓賭客等8人去年12月19日及21日晚間先後下注,簽賭站共贏得20萬元賭金。

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在1月13日舉行投票,黃在去年9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私下與陳女對賭,黃看好民進黨參選人,下注20萬元賭民衆黨勝選。

此外,黃與彭合作以正副總統選舉結果開賭盤,標的爲民進黨讓國民黨120萬票,賠率爲1比1.95。例如,賭客下注1萬元賭民進黨勝選,如果開票結果民進黨贏國民黨120萬票,彭等須交付賭客9500元;反之,賭客需付1萬元給彭等,約定於選舉結果出爐後結算賭金,由彭將賭盤訊息以Line告知賭客,陳、黃等賭客各下注1萬元。

警方循線查獲,黃、楊及彭坦承犯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彰化地院依賭博罪、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判黃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楊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彭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針對黃、彭提起上訴。

檢方認爲,黃、彭所犯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爲標的聚衆賭博財物罪,依規定若判決有期徒刑,應宣告褫奪公權。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協商判決無相關得上訴情形,檢察官及被告依法均不得上訴,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