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票數差距若千分之三內 可聲請重新計票

圖由左至右,分別爲總統候選人,柯文哲、賴清德、侯友宜。 聯合報系資料照

總統選舉開票作業進行中,3組候選人票數目前相當接近,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若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的候選人可在投票日後7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

高院13日由審判長周美雲、14日由庭長張鬆鈞所屬合議庭值班,總務科、法警室等增加待命人力。

聲請重新計票需要繳納保證金,以投票數每票3元計算。重新計票後,若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的情況,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撤銷;有當選而未公告的情況,則要重行公告。重新計票後,如果沒有改變當選、落選的結果,保證金將被沒收。

如果票數差距過大,而落選者又發覺選舉有弊端時,可以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是指選舉機關辦選舉時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可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選舉機關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在我國選舉史上,「選舉無效」案例罕見。

而當選無效之訴則是參選總統副總統落敗的一方,或由選舉機關、檢察官所提出,以當選人爲被告,主要理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是用強暴、脅迫、賄選等方式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等。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規定,法院受理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應該在6個月內審結,總統副總統選舉一樣是二級二審,第二審爲最高法院。

2004年大選時,陳呂配險勝連宋配,連戰和宋楚瑜便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但兩案都遭駁回。最高法院民事庭2005年9月16日駁回連宋選舉無效訴訟,讓當時的選舉訟爭畫下句點,合議庭認定選務機關的選舉瑕疵、公投綁大選等事由,都不足影響選舉的結果;而319槍擊案因不在法定停止或改定總統選舉日期的規定內,中選會未因槍擊事件停止選舉、改定投票日期,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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