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還需要更多的民主賦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在進入今天的主題之前,先問兩個簡單的民主常識問題。
第一個問題,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是由人民直選產生,但是沒有代表民意立法的國會,稱得上是民主國家嗎?如果答案爲是,那希特勒主政時期的威瑪共和國,也可自稱爲民主國家了。
第二個問題,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不是由人民直選產生,但是存在民選的國會代表人民立法,稱得上是民主國家嗎?如果答案爲否,那不經投票選出國王的英國,也不能算是民主國家了。
從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歸納出一個道理。是民選的國會代表人民立法,而不是人民投票產生國家元首做爲決策者,才足以成就一個民主國家的民主正當性。
民選總統做爲決策者,與民選的國會做爲決策者,存在一個本質上的不同。由一個人做決策,不必受到「法」的拘束,很難保證法治長久存在;由一羣人共同做決策,必須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規則,受到法秩序的約束。國會民主,必須講究法治,這就是民主共和國的真諦所在。
經歷大選之後的臺灣,總統的得票並未過半,其決策的民主正當性薄弱;與此同時,國會之中也沒有任何政黨過半。試問,臺灣還能算是民主國家嗎?
臺灣當然還是民主國家,因爲國會中雖然沒有任何一個政黨過半,但要通過法律,仍然必須經過理性討論,遵從正當立法程序,產生足夠的國會多數,才能通過並制定法律。這就是透過共和主義實現的民主,民主憲政的稱號,當之無愧。總統只是一位少數總統,其實全不相干,也毫無妨礙。未來4年,爲決策的總統只能是少數總統;爲立法決策的立法院,卻絕不會是少數國會。
這就要進入今天真正的主題了。大選之後,進入討論議題的一個主張,是由國會通過立法,將現行產生總統的方式,從相對多數改爲絕對多數。衆人關注的焦點,似乎只是如此改法,是否違憲的問題。更值得一問的是,只要不違憲,就當然應該如此嗎?本文無意討論如此是否違憲,只問爲什麼要如此修法。以下借用一連串的問題,爲之提供答案。
不依照絕對多數產生民選的總統,臺灣的民主政治,就沒有民主正當性了嗎?當然不是,道理已如上述。
如果修法,就能增加臺灣民主政治的民主正當性了嗎?其實不會,至少4年之內不會。修法成功之後,必定不溯既往,也要下次總統選舉才能實施。今天的少數總統,註定要在位4年,新的立法完全無助於增益當下少數總統的民主正當性。
如果此事並不影響臺灣的憲政民主正當性,如此修法還有其他的理由嗎?難道是因爲擔心,只得到相對多數的總統,權力不足,所以需要更多的民主賦權嗎?其實臺灣過去的16年經驗,國會多數與總統同屬相同的政黨,臺灣更像是總統領導國會的政治模式。現在少數總統在未來4年顯然不再能夠領導國會,身爲國會的立法院將會成爲民主政治的重心所在。難道這會使得立委們感到不安,纔要修法賦權總統嗎?然而即使修法成功,眼下的少數總統當選人,在其任期中也得不到新法的民主賦權。立法院仍將是未來4年中的政治重心,這恐怕是臺灣無法躲閃的民主政治習題與作業。
最後一個問題,如此修法的迫切性何在呢?臺灣再次進入總統選季,至少是3年以後的事;立法院當下急着討論這個沒有急迫性、卻必然引發政潮洶涌的題目,道理何在?如果認清此事是不急之務,立法院是不是該從選舉的氛圍走出,在百廢待舉的政經社會議題中,選擇更值得立即關注的立法政策項目呢?(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