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公司關係緊張!臺綠員工慘遭臺鹽工會除名 提告結果出爐
臺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臺綠公司從工會組織除名,引發臺綠員工反彈,提告主張決議無效獲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鹽綠能公司爆發掏空弊案,導致與母公司臺鹽實業關係緊張。臺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去(2023)年12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臺綠公司從工會組織除名,引發臺綠員工反彈,提告主張該決議無效。臺南地方法院認爲,根據臺鹽工會章程,除名處分應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不能只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判決該決議無效。
在臺綠任職的臺鹽工會代表黃姓女子提告主張,臺鹽工會2019年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的工會章程,規定「本會以臺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臺鹽綠能公司爲組織範圍。」她受僱於臺綠,與其他臺綠員工入職之初即加入臺鹽工會成爲會員,除依章程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還由臺綠於發薪時自動扣繳經常會費100元。
黃女說,臺鹽工會去年12月底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臺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目的是爲了將她在內的62名臺綠員工全數除名,已剝奪臺綠員工加入工會的權利,且工會作成該決議之前,並未給予臺綠員工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違反工會法,也未依臺鹽工會章程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查」程序,且未召集全體會員,會議決議應屬無效。
不過,臺鹽工會認爲,臺綠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組織人數門檻,基於公平照顧原則,2019年纔將組織範圍擴增包含臺綠;如今臺綠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立工會的門檻,況且臺綠也設有董事長、董事會,加上其營運方向、員工工作內容、勞資關係、員工福利等都與臺鹽不同,該工會曾於2022年7月間建請臺綠自立工會,但因其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臺鹽工會還說,臺綠已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臺鹽工會於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討論修改組織範圍,即剔除臺綠,並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該決議具備正當性。
工會表示,工會採會員代表制,在章程中只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並無會員大會,且會員代表大會爲最高權利機構,因此依規定「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是指以『會員代表大會』;當日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36人,有關臺鹽綠能除名的第1案、第2案,分別經33票、32票同意,均逾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
臺南地院審理認爲,有關會員除名的規定,已明載在臺鹽工會章程中,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纔算合法,且依其「會員」定義,「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本業而年滿16歲以上男女從業人員,除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以外,均應爲工會會員」。
此外,臺鹽工會也分別製作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冊,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有會員252人(臺綠61人)、會員代表37人(臺綠2人),因此工會主張「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指的是「除名處分應以『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並不可採,臺鹽工會也無不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情況,因此該除名決議不符合工會章程規定,應屬無效。
據瞭解,臺綠公司員工已決定自行成立工會,但市府勞工局表示,尚未收到臺綠申請成立工會的相關文件;至於臺綠員工繼續留在臺鹽工會,或自組工會,該局均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