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首部系統性行政處罰標準十要點:八種情形下從重處罰

資本市場首部系統性行政處罰標準即將出爐。

6月7日,證監會表示,爲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證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整體來看,《規則》共26條,主要明確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三是結合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

那麼,哪些行爲將從重處罰?哪些行爲可從輕、減輕處罰?新規實施後如何新老劃斷?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十方面要點。

要點一:同一時期類別、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均衡

首先,《規則》系統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規則》指出,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原則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相當。

《規則》表示,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監管需要等因素,確保處罰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衆合理期待。對同一時期類別、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均衡。

要點二:明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罰款幅度

《規則》對裁量階次進行了規定,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分爲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其中,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進行處罰,或者減少並處的處罰種類。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除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外,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適中的處罰。

同時,在罰款方面,《規則》顯示,對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根據違法行爲類型的性質、構成、特點等情況,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動10%的比例,劃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

此外,對依法應當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要點三: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等四類情形下可不予處罰

《規則》指出,有四類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處罰。

一是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四是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規則》進一步指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此外,《規則》顯示,違法主體消滅的,可免予處罰。《規則》解釋稱,消滅的違法主體是單位的,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繼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要點四: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有重大立功表現等五類情形可減輕處罰

《規則》指出,有五類情形之一的可減輕處罰。

一是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二是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嚴重誘騙實施違法行爲;三是單位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案發前主動舉報單位違法行爲,並且積極配合查處;四是配合查處違法行爲有重大立功表現;五是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

《規則》進一步指出,有五方面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一是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二是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爲;三是主動供述監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四是配合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五是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規則》同時稱,存在對資本市場秩序影響較小;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損害較小;主觀過錯較小;如實陳述,積極配合查處;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簽署認錯認罰具結書;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要點五: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等八方面情形從重處罰

《規則》顯示,有八項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是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

三是違法行爲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

四是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

五是毀損、僞造、篡改證據材料。

六是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

七是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爲。

八是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同時,《規則》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是違法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社會危害較大;二是主觀過錯較大;三是侮辱、謾罵執法人員;四是搶奪、毀損執法裝備及執法人員個人物品;五是搶奪、隱藏證據材料;六是未按照要求報送文件資料,且無正當理由;七是躲避推脫、拒不接受、無故離開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或在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八是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要點六:共同違法人分擔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對於共同違法人,《規則》也明確了處置情形。《規則》指出,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爲的,應當將各當事人作爲一個整體,認定主觀過錯、違法行爲和違法所得。

同時,共同違法人分擔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規則》稱,認定構成共同違法,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各當事人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金額。

要點七:一個違法行爲一次處罰,一事不二罰款

《規則》明確,一個違法行爲一次處罰。認定當事人有一個違法行爲的,給予一次行政處罰。認定當事人有多個違法行爲,均給予罰款的,罰款數額累計計算。

同時,一事不二罰款。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同一個違法行爲違反多個法律規範,均應當給予罰款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要點八:從舊兼從輕

新老劃斷方面,《規則》指出,從舊兼從輕。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爲發生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爲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跨越新舊法的法律適用方面,《規則》明確,違法行爲始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修改生效之前,終於修改生效之後的,適用新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點九:明確“立功”、“重大立功”等釋義

《規則》明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是指當事人受到他人威脅,迫於精神上的強制而實施違法行爲,或者受到引誘、欺騙,因被矇蔽而實施違法行爲。

“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嚴重誘騙”是指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威脅,或者被引誘、欺騙而產生重大認識錯誤,導致違法行爲發生。

“立功”是指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提供查處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重大立功”是指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提供查處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要點十: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證監會表示,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2021年,“兩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統一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執法行爲”。

“同時,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22年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國辦意見》)也都就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相關要求。”證監會指出。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特別是在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2022年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爲處罰力度的形勢下,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標準統一、梯次合理、公開透明,對於規範行政執法,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