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營業人被停止營業,也會封網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50條至第53條,商家如有以下違規,除罰鍰外,國稅局還可對其爲停止營業處分,例如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逾期30天仍未繳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短漏報銷售額、或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等。

一旦商家違規遭國稅局命停止營業時,依令停業自無爭議。但如私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繼續營業的話,會如何呢?

財政部爲杜取巧,110年11月1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爲及網路交易功能,如果商家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仍繼續營業,依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國稅局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倘經處以怠金仍不停止營業,則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規定可以連續處以怠金,並依情節輕重分別規定怠金裁處金額爲第1次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至於怠金,其實並不是非處罰,而是對違反停止營業處分的商家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商家在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惟需注意,因怠金屬於金錢給付義務,如逾期未繳,國稅局是可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一般而言,國稅局會將停止營業處分公告張貼於商家實體店面明顯處,且視情形尚得依營業稅第53條第2項規定請警察機關協助,是以就實體店面停業處分的執行較無疑義。但是,網路商店等該如何處理,可以採取如阻斷網頁或封鎖網址等直接強制方法來執行嗎?

所謂直接強制方法是指國稅局以實力直接強制商家實現與履行停止營業的最後手段,爲充分保障商家的權益,原則上應遵守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但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而所謂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例如經處以怠金多次以上,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等情形,即屬之。徵諸先前安博盒子遭斷訊之案例,封網在技術層面應屬可行,是以,如果商家對國稅局的停業處分取巧透過線上繼續營業,的確有被封網的可能。

然而,網站封鎖涉人民權利限制,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現行財政部掌管之法律並未見定有相關條文,應不得爲之。況且,直接強制具有直接性與最後手段性的特質,執行方法是否妥當,攸關人民權益甚鉅,應特別注意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選擇適當且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爲之,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准此,倘國稅局得以封網方式達成停止商家營業之目的,所造成之損害爲可能致使商家網站內未涉違法之內容,同遭封鎖,也恐有手段所造成損害與目的欲達成利益顯失均衡之疑義,而與比例原則不符。

爲因應數位經濟現狀,財政部修正作業要點中與停止營業相關之規定,要求商家在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爲及網路交易功能,並明定除實體店面外,網路上也不能賣。但如商家透過網路堅持營業,會被封網嗎?或不至如此,但荷包消瘦則難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