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購買NFT究竟買了什麼?

NFT是奠基於區塊鏈所發行之電子代幣,在名人加持推波助瀾,話題熱度始終高居不下。圖/業者提供

從2021年3月,推特執行長第一則推特貼文NFT競標以相當於291萬美元結標,以及佳士得拍出NFT「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7,000萬美元天價,讓NFT在網路上的聲量有了爆發性的成長,此後隨著名人加持推波助瀾,NFT話題熱度始終高居不下。

經過觀察,NFT目前主要之應用在於「行銷」與「對創作者支助」,前者如推特第一則貼文競標過程,由唯二的Bridge Oracle執行長Sina Estavi和 BitTorrent執行長Justin Sun參與,兩者皆是區塊鏈圈之要角,透過該競標喚醒大衆對NFT之注目;後者之作用,則在相較於於傳統藝術品銷售,作品銷售後再轉售即與原作者無關了,NFT使用以太坊ERC-721協議之智能合約,創作者以NFT發行作品出售後,即使該NFT作品再轉手,創作者透過原先智能合約之設定,仍可自轉手價格中取得一定成數之報酬。

然而,NFT雖有其價值,但自爆紅以來,經過媒體追捧渲染後,在投機氛圍推使下,出現許多錯誤資訊,常見者如「NFT具有不可替代性,故具備防僞特質」。雖NFT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這並不等於NFT有防僞功能,舉個近期著名案例,前述賣出推特第一則推特貼文NFT之知名交易平臺Cent,於今年2月關閉了平臺NFT大部分交易功能,原因即是因爲詐騙猖獗,由於任何人都可以發行NFT,交易平臺上充斥着拿別人作品或複製品做爲內容銷售之NFT,平臺創辦人Cameron Hejazi坦言無法有效打擊詐騙橫行現象,並認爲許多NFT交易活動只是使用金錢在追求金錢,遂索性關幣平臺大部分NFT交易功能。由此可知,NFT之不可替代特性,實與防僞無關。

要了解NFT買賣到底買什麼,囿於篇幅,本文先從NFT區塊鏈本身之法律定性及作品內容權利兩點做簡單介紹:

NFT是奠基於區塊鏈所發行之電子代幣,有關區塊鏈在民事法之特性上,應與同爲區塊鏈之虛擬貨幣相同,本質上仍爲電子紀錄,只是由於區塊鏈採用分散式帳本技術,交易紀錄須透過散落各地之電腦節點進行驗證(公有鏈爲前提),具有不易竄改與複製特性,相較於傳統易於複製內容而無法形成支配性之電磁紀錄,區塊鏈可特定權利歸屬(如誰享有這顆比特幣、誰享有這枚NFT),產生了一定之支配性。

區塊鏈到底可形成何種權利?司法實務與學說上仍無統一看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曾有一民事判決認「比特幣爲權利所依附之客體,其性質應屬『物』,且屬代替物」,依此見解,區塊鏈虛擬貨幣(比特幣)爲物,我們可以類比理解如1千元紙鈔的紙爲物,該紙張上乘載具有購買力之權利(如1千元購買力);但刑事法院多認爲虛擬貨幣非有形財物,僅屬無形之財產上利益。

學說上則對區塊鏈虛擬貨幣討論有更多不同看法,如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等不同說法。雖區塊鏈技術所開發之NFT及虛擬貨幣具有一定可支配特性,但並非所有可支配性之權利皆屬物權,許多具支配性之財產但非民法之「物」,多以立法方式確認權利,如礦業法之礦業權、智慧財產權等,故在區塊鏈未立法前,以我國現行法律架構下,似難直接將NFT或虛擬貨幣認爲是物,故其權利亦難謂爲物權。

相較於區塊鏈本身是否爲物之爭議,我們更應在乎購買之NFT所表彰之權利爲何?就有如1千元鈔票我們真正在乎的是紙鈔上面表彰的1千元購買力。雖然常聽到NFT具有不具可替代性、獨立性,可做爲權利之證明憑證,但實際上買受人購買NFT所取得之權利極其有限。以著作財產權(著作權)爲例,假設一創作者完成NFT數位作品,原則上該創作者原始取得該作品之著作權,嗣該NFT被轉賣給買家,除非雙方買賣條件有著作權移轉約定,否則買家不當然取得著作權,除了合理使用外(例如向朋友炫耀),買家不能隨意將創作內容做爲商業利用(例如重製爲T-shirt販售)。

甚者,比起實體創作物,NFT買家甚至無法獨佔欣賞的權利,因爲很多NFT賣出後仍是一直掛原交易平臺或原始存在之處(例如推特第一則貼文),換言之,買家雖砸下大錢,其他人仍能在網路上免費欣賞的數位作品。因此,出資購買NFT,類似像購買藝人出版的周邊商品,或是向直播主打賞,都是相當於贊助創作者之行爲,若是以投資爲目的,購買者應更爲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