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王力宏離婚 看夫妻財產製

其實能分配多少財產,「婚前」大概就已經決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婚前沒有特別約定,就走「法定財產製」。

若婚前雙方有約定共同財產制,扣除夫妻個人物品、受贈之物外,其他財產是夫妻公同共有。簡而言之,夫妻各自工作賺到的錢,均是由夫妻共有。如果要使用這些賺到的錢,要得對方同意,這些東西變成物品也一樣要得對方同意;若有負債,也是雙方共同清償。

若雙方決定離婚,原則上各自取回一半財產。這種財產製對夫妻來說可以說是感情最好的一種方式,因爲不論賺到的還是負債,都是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擔,離婚也是各自獲得半數,如果夫妻某一方賺得比較少,可以藉由這種方式控制另一半賺到的錢。完全展現「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但這種方式的缺點也很明顯,花錢還要經過對方同意非常麻煩。

若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則與共同財產制完全相反,雙方各自管理自己財產,如果哪天離婚了,也沒有誰要給誰錢的問題。但損害賠償就是另一件事了。很多人常以爲若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是不是代表未來很可能會離婚,所以先讓夫妻財產都各自管理。其實也不一定,鴻海董事長郭臺銘與妻子曾馨瑩就是約定這種財產製度,也沒聽說與老婆有什麼感情不睦之處,可以當成是避免萬一某天真的離婚,一方的財產實在比另一方多太多,因法定財產製要給對方婚後一半財產,爲避免這種落差,分別財產制也不失爲一種好方法。

大多數人婚前沒有特別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製」。原則上婚姻中各自管理財產,但離婚時,以「婚後」看誰的財產多,多的那方與少的那方相減,剩餘的數額再除以2,就是錢少那方離婚可獲得的財產。也就是說,若夫妻只有一方在賺錢,另一方負責顧家,離婚時顧家那方可以請求賺錢那方婚後一半的財產。因錢少的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多少在家庭關係中有貢獻。賺錢的那方可以無顧慮的在外面賺錢,多少與另一半在家打理有關,因此還是讓錢少的那方可以要到一定數額財產。

我不知道王力宏與李靚蕾約定的是哪種財產製度,但若李靚蕾說的爲真,可以確定的是李靚蕾可向王力宏請求損害賠償,試想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會對忠貞的配偶造成多少精神痛苦。但應注意的是臺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並不承認「配偶權」,也導致了夫妻某方外遇,降低了他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若這個見解成爲主流,結婚前可要更謹慎纔是,以免婚前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婚後又因法院不承認配偶權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離婚時一毛錢都分不到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