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住房公積金是從1999年4月3日開始實施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

住房公積金繳納標準是:

(一)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二)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三)根據各省的規定,公積金繳納實際比例應當根據繳納主體而具體分析:

1、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主體:

最低繳費比例爲5%,最高不得超過12%。

2、其他企業:

例如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民辦事業單位等,最低的繳費比例也是5%,原則上不得超過爲12%,但是對於這類企業也可以超過12%的比例繳存,但超過12%的繳存比例以上的部分,要按照國家規定納稅。

3、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

承擔全部繳存比例,最低繳存比例爲10%,最高原則上不得超過24%,超過部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稅。

綜上所述,對於國有企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必須在5%至12%間;對於其他企業,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應當予以規範調整,最低繳納比例爲5%;對於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其應當承擔全部繳存比例10%至24%間,超過部分應當繳稅。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一)在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後,可以按照當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定,在購買商品房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個人賬戶管理,不管是單位繳存部分還是個人繳存部分,都歸個人所有。只要是購買商品房的職工,每月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按揭貸款,不需要償還貸款也可以作爲一筆存款,作爲今後的應急費用。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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