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IPO發行價走低 定價詢價機制亟待完善

(原標題:註冊制IPO發行價走低 定價詢價機制亟待完善)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近期,新股低價發行較爲普遍,是企業預期太高,還是詢價機制不完善,引發了市場的關注和討論。證監會明確,將加強對報價機構、證券公司監督檢查規範報價、定價行爲,完善股票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相關規則,首次公開募股(IPO)項目網下報價高度集中的現象或將有所緩解。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投行人士表示,爲了防止新股報價出現高度雷同情況,需要強化監管,督促詢價機構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規範參與新股報價,同時,也應該儘快完善詢價定價機制,取消“不得高於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的規定,並增加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配售權。

新股低價發行

近幾個月來,多隻新股開盤暴漲數倍,打新已經從“無風險的盛宴”變爲“高收益的狂歡”。

同花順iFinD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註冊制下,科創板創業板IPO公司達171家。從上市首日漲跌幅來看,科創板86家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漲約192.35%,其中32家公司上市首日漲幅超過200%,4家漲幅超過400%;創業板85家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漲約264.19%,其中48家公司上市首日漲幅超過200%,19家漲幅超過400%。

新股的暴漲和發行價是否存在關係?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從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首日漲幅來看,不排除在發行定價過程中,一級市場部分機構投資者故意壓低發行價格達到套利的目的,發行市盈率與二級市場市盈率差距過大,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發行定價偏低。

從市盈率來看,截至7月9日,包括已上市和已招股的公司在內,創業板和科創板共計有182家公司披露了發行市盈率等數據。扣除2家尚未盈利企業,180家公司的平均市盈率爲30.82倍,84家公司發行市盈率不足23倍,佔比高達46.67%。其中,發行市盈率在15倍以下的有13家,曉鳴股份的發行市盈率僅有7.98倍。

目前,上交所科創板和深交所創業板實行註冊制,審覈權下放到交易所,發行定價是詢價路演之後,有網下詢價資格的機構在詢價日的全天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所的系統進行報價,報價不得高於4類機構(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和險資)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同時還剔除10%高價

“有關剔除10%高價的規則,是爲了遏制高發行價而制定,實際上高發行價是因爲供小於求帶來的對新股的追捧。”上海一傢俬募機構負責人表示,現在新股供求關係改變,IPO市場變成買方市場,這條規則就反過來成爲壓制發行價的重要因素,比市場均價高几分錢都可能被劃到被剔除的前10%最高價範圍內,那就必須要打聽其他詢價對象的報價情況,發行人什麼質地不重要,不要做報價的離羣者才重要,小型機構一般投研定價能力較弱,想要確保拿到新股獲得掙錢機會,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抄大機構的作業,所以很容易就會出現協商報價的情形。

這就出現了“企業路演推介時,機構興趣濃厚,報價時高度一致”的情況。比如5月初詢價的一家公司,9212個賬戶網下申購,其中4256個賬戶報價爲14.74元,3450個賬戶報價爲 14.75元。另一家公司共有9419個賬戶參與網下申購,5194個賬戶報價9.2元,3673個賬戶報價9.21元,398個賬戶報價9.22元,98.4%的賬戶報價在3分錢之內。

監管嚴打報價違規

監管部門也注意到了“網下報價一致性較高”的情況。近期,上交所對大量網下報價明細數據進行了分析排查。根據排查結果面向在一段時間內報價一致性較高的網下報價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了詢價合規情況專項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上交所對6家機構作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從檢查情況看,這6家報價機構在參與科創板新股網下詢價過程中,存在詢價決策流程不規範、報價結果缺少研究支持與合理解釋、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不完善等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與相關行業規範的行爲。例如,部分機構詢價相關崗位職責權限分工不明晰,報價評估、決策及複覈等內控程序存在缺失,詢價當日未對報價相關人員通訊設備進行管控,存在價格等關鍵信息泄露風險;部分機構報價內部研究不充分,定價模型不完備,定價過程存在依據不足、憑藉主觀經驗判斷等情況,未能體現出充分研究基礎上理性報價,定價結果存在隨意性。

這是交易所層面首次針對IPO網下詢價進行的處罰,目前,上交所已建立面向網下投資者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對報價明細數據進行定期分析、排查,對報價一致性較高的投資者或行業影響力較大的投資者,開展約見談話或現場檢查,規範報價行爲。

不僅如此,中國證券業協會也在日前下發文件,通過禁止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擡高或壓低新股價格,禁止詢價機構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新股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禮金等方式規避人情報價。

上述投行人士認爲,在監管嚴打違規報價之外,還需要通過完善詢價報價機制,從根源上提升詢價機構對新股報價的獨立性積極性,專注發行人質地本身,而非擔心報了10%的高價被剔除,可以將“剔除擬申購總量中最高報價10%申購量”的規定修改爲“將高於或低於全部報價中位數與加權平均數孰低值50%的價格所對應的申購全部剔除”,或者“將全部報價中位數與加權平均數孰低值一倍標準差之外的報價所對應的申購全部剔除”,即將“按量劃線剔除”改爲“極端報價剔除”,同時增加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配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