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賸餘無法用於普發現金 政院修法明定2用途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如有賸餘,將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無法作爲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示意圖/資料照片)

行政院19日公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主計總處指出,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由原本「依規定辦理分配」,改爲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而原本規定債務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改爲至少以5%至6%編列,並強調債務基金用途僅爲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無法作爲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現行公債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爲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修正爲「……,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系配合前開公債法規定修正。

主計總處指出,「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16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修正爲「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系依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修正。又前開賸餘系債務基金決算賸餘,非指公務預算之歲計賸餘,兩者並不相同。

主計總處強調,債務基金用途僅爲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無法作爲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且前開修正均系屬配合現有法規或體例修正,與普發現金議題並無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