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白城市分公司被罰款55萬元,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虛掛代理人套取費用、突破監管規定的交強險手續費上限

2024年1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白城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文號:白金罰決字〔2024〕1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白城市分公司(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其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虛掛代理人套取費用、突破監管規定的交強險手續費上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白城監管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白城市分公司罰款5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1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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