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獨董喊開股臨會 投保中心要求說明必要性

對此,投保中心今(30)日發佈新聞稿呼籲,獨董召集臨股會應審慎評估必要性及是否爲公司利益考量,並請中福獨董針對該場臨股會之必要性加以說明,也要求獨董應維持其獨立性。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宣佈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4、14條之5與第178條,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其中規定未來股東會召集權,必須由獨董組成之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爲之,而不得再由獨董單獨行使。

就此,投保中心先前已發佈新聞稿表示,在修法前,獨立董事雖有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於召集時仍應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之必要性。

基於公司治理之落實及維護投資人權益考量,投保中心特別提醒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就股東會召集權等之行使,應審慎評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