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度不夠! 簽了保證書卻私開公司 4房仲遭訴判賠

簽了員工保證書卻私開房仲公司,4房仲違反競業條款,判賠93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信義房屋提告指控桃園4名前員工,去年任職期間私開房仲公司,違反競業條款分別求償逾百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4人簽了員工保證書後,卻違反忠誠義務,從事或兼職類似業務,判決各賠償信義房屋15萬至40萬元不等金額,共93萬多元。可上訴。

信義房屋表示,蘇姓及葉姓、許姓及張姓房仲,2021年2月24日前分別擔任桃園各分店的經理及主任等重要職務,但4人未經公司同意,被發現共同出資成立房仲公司,已違反員工保證書的約定,須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臺北地院指出,競業禁止是事業單位爲保護商業秘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優勢,要求特定員工與其約定在特定區域內、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經營或受僱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約款如果有必要性,且限制未逾越合理程度,當事人應受拘束。

臺北地院認爲,蘇等4人任職期間未經信義房屋同意,在去年2月2日出資設立房仲公司,違反員工保證書的約定,然念及任職於信義房屋多年,酌減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後,判決4人共須賠償93萬多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