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滬深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
本站財經4月3日訊 滬深交易所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爲。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所市場進行股票、債券、基金、存託憑證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爲,包括按照設定的策略自動選擇特定的證券和時機進行交易,或者按照設定的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徵的行爲。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指下列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會員客戶;
(二)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會員;
(三)使用本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資者。
第四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依法合規進行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滿足本所關於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可用性、安全性與合規性要求,防範可能造成重大交易異常的情況。
投資者進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
第五條 會員應當遵循合規審慎、風險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則,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爲的管理,督促客戶依法合規進行程序化交易,防範程序化交易風險,加強信息技術管理,確保相關係統安全運行。
會員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爲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提供交易單元、主機託管、行情信息等服務。
第六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監督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規範程序化交易相關行爲,明確重點監控情形,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對違規行爲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本所繫統安全。
第二章 報告管理
第七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實施報告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確保其報告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承諾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技術系統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 會員客戶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在會員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覈查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會員收到客戶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客戶反饋確認並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接收後予以確認。
合格境外投資者與會員通過委託協議等適當方式約定,允許會員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的,可以由會員代其履行相應的程序化交易報告等義務。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本所報告,在本所接收確認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第九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指定交易的會員、產品管理人等;
(二)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率等;
(三)賬戶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
(五)聯絡信息,包括會員、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繫方式等;
(六)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已報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變更,應當進行變更報告:
(一)賬戶資金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二)槓桿資金來源發生變更或者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三)會員聯絡人、機構投資者聯絡人發生變更;
(四)賬戶最高申報速率或者賬戶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發生變更;
(五)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
(六)交易軟件信息發生變更;
(七)賬戶停止進行程序化交易;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會員客戶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會員進行變更報告,會員在收到變更報告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會員發現客戶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督促客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本所進行變更報告。
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主體報告的賬戶資金規模、槓桿資金來源、槓桿資金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季度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進行變更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建立程序化交易監測識別與報告覈查機制,及時發現達到報告及變更報告要求的客戶,督促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並對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充分覈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身份進行穿透覈查,對賬戶資金信息、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等進行覈查。
客戶不按要求報告、變更報告相關信息,或者報告信息不實的,會員應當督促客戶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經督促後仍不按規定報告、變更報告或者拒絕配合會員開展覈查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等約定,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託,並向本所報告。
會員應當及時告知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二條 本所收到會員、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提交的報告信息後將及時確認,並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爲與其報告的交易策略、頻率等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
第十三條 投資者存在報告的信息不完備、與交易行爲不一致或者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情形的,本所將進行督促提醒,並視情況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自律管理措施,投資者應當及時改正。
第十四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並通過自身賬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報告其客戶有關信息。具體報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報告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客戶報告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和自身的報告信息和交易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十六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接收、比對和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技術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合規性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
第三章 交易行爲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可能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八條 可能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爲包括:
(一)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三)頻繁拉擡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隻或者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擡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期間投資者成交數量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四)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本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期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五)本所認爲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爲。
本所對債券、基金、存託憑證等證券交易中可能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參照前款標準予以重點監控。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調整前述標準。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爲雖未達到上述監控指標,但接近指標且多次實施同類型交易行爲的,本所可以將其認定爲相應類型的異常交易行爲,或者要求會員予以重點監控。
機構投資者以產品維度進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過分拆產品的方式規避異常交易行爲監管。
第十九條 會員、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應當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健全程序化交易指令審覈和監控系統,防範和控制業務風險。
會員、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負責合規風控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本機構和客戶程序化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程序化交易委託的,應當與客戶通過委託協議等適當方式,約定雙方與程序化交易有關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明確對客戶的管理責任和風險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 客戶存在下列行爲之一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等約定採取拒絕其程序化交易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
(一)客戶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
(二)客戶拒絕配合會員就程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會員的核查和檢查;
(三)客戶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託出現重大異常;
(四)客戶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五)客戶實際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會員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不一致;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當有效管理客戶的程序化交易行爲,將程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持續完善異常交易監控系統,對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流動性的指令加強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爲,積極協同本所進行交易行爲監管。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做好監測監控,防範異常交易行爲的發生,發現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繫統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暫停交易、撤銷申報等有效措施,並向本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進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爲差錯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暫停交易、撤銷委託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會員或者本所報告。
會員發現客戶程序化交易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按照委託協議等約定,採取暫停接受其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本所報告。
程序化交易因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的,本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公告。
第二十五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因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或者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的,本所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並可以協同採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第四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針對程序化交易建立合理合規的信息技術管理體系,完善系統建設、安全運行、應急處置、數據管理及風險防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本所相關技術規範,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系統性能、容量應當與業務及市場需求相適應, 具備日常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安全持續穩定運行;
(二)具備驗資驗券、權限控制、閾值管理、異常監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防範因技術系統異常對本所繫統和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沖擊;
(三)設置合理有效的應急處置功能,當出現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具備快速撤銷申報、暫停申報、系統隔離等人工干預功能;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進行充分測試,並定期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保留測試記錄和評估結果。
第二十八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對本所交易系統實時返回的交易委託處理結果進行監控,發現重大異常的,應當及時暫停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相關委託。
第二十九條 會員應當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交易單元、交易網關加強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爲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爲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三十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主體使用本所主機託管服務的,應當合理使用主機託管資源,並遵守本所相關管理規定。
會員應當對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序化交易的客戶加強管理,保障交易公平性。會員應當在客戶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序化交易前,對其進行充分評估並留存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包含客戶交易合規情況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主體使用本所主機託管服務,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所可以暫停提供主機託管服務。
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暫停相關客戶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
(一)因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本所採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
(二)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四條情形,且相關客戶負有責任;
(三)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從本所行情信息服務機構公示的許可單位獲得行情信息。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務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及爲其提供行情信息的許可單位,應當配合執行本所增值行情信息的相關管理要求。
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務的,本所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費。具體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由本所另行規定。
許可單位應當加強收費管理,確保行情信息使用費由相應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未按要求支付費用的,許可單位應當停止爲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務。
第五章 高頻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交易行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頻交易:
(一)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
(二)單個賬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爲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統安全,本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收費、交易監管、行情獲取等方面對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本所可以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情形和差異化管理要求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所列內容外,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還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
(二)高頻交易系統測試報告;
(三)高頻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
(四)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以減少大額訂單對市場衝擊或者保障不同投資組合交易公平性爲目的,在交易環節按照設定的拆單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且已按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不適用前款要求。前述投資者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會員、合格境外投資者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十五條 本所對高頻交易實施重點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本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爲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高頻交易的實時監控。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等約定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避免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識別自身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賬戶,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根據申報、撤單的筆數和頻率等指標設置收費標準,加收流量費和撤單費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本所另行規定。
會員應當加強收費管理,確保差異化費用成本由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承擔。
第六章 滬股通管理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以下簡稱滬股通投資者),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參照適用本細則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向其委託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參與者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聯交所參與者將報告信息提供給聯交所,並由聯交所提供給本所。具體報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滬股通投資者適用與內地投資者相同的交易監控標準。本所對滬股通投資者發生的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爲進行重點監控。
第四十一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本所將通過滬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請聯交所進行協查,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業務規則的規定,視情況對投資者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遵守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予以配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資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重點開展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檢查:
(一)程序化交易行爲與報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三)程序化交易因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或者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
(四)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出現可能影響本所繫統安全的重大技術故障;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頻繁發生交易行爲與報告信息不一致、發生異常交易行爲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本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違規的,本所將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四十四條 會員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報告管理、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爲管理、主機託管管理、收費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本細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違規的,本所將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從事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會員進行程序化交易的,適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