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風險陡增!藍山科技民事賠償出爐,華龍證券兩保代承擔40%連帶責任

一樁投資者索賠案中,不僅中介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保代個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昔日的新三板明星企業藍山科技,三年前因欺詐發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華龍科技等4家中介也被“拖下水”、數十單IPO遭中止審覈。日前,針對該案的投資者索賠迎來進展。

第一財經記者從案件代理律師處瞭解到,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對藍山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中介機構方面,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天元律所、開元資產評估(現已更名爲坤元至誠)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3%到40%不等的連帶責任。

案件代理律師北京冠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普傑告訴第一財經,此前類似的證券糾紛案件中,多是保薦機構對證券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籤字的保薦代表人(自然人)也要證券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國九條”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保代在投資者索賠案件中被判擔責的情況,是否會陸續增加?

有律師告訴記者,當前退市公司數量在逐漸增多,欺詐發行案中上市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案例也會增多,“在此情況下,上市公司高管、中介機構、保代個人當被告的情況,預計以後也會增加”。

兩名保代承擔40%連帶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6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原告方爲長沙友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涉及藍山科技、譚澍、趙瑞虹、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等共計20名。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藍山科技承擔100%賠償責任,公司相關責任人譚澍、趙瑞虹等承擔5%到100%不等的連帶責任;4家中介機構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天元所、開元資產評估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40%、40%、20%和3%的連帶責任。

此外,華龍證券兩名保代趙宏志、李紀元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40%連帶責任。

記者瞭解到,該起訴訟於2022年獲北京金融法院受理。“這是示範性判決,目前還有多名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對藍山科技民事賠償在訴訟程序。”王普傑稱,目前其經手的該案民事訴訟,僅上述判決結果出爐。

藍山科技欺詐發行案曾被證監會列爲2021年20大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藍山科技成立於2005年,主要從事光通信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於2014年6月掛牌新三板,2016年~2019年連續4年進入創新層,也是首批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掛牌公司。

時間倒退回五年前,2020年12月,因在精選層申報中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藍山科技遭證監會立案調查。該公司也成爲首家因信披違規被立案調查的新三板擬精選層公司。

爲藍山科技精選層申報提供服務的4家中介機構也捲入其中,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天元律所、開元資產評估一度被立案調查,2021年,其經手的多個IPO、再融資項目被牽連而“中止審查”。

據第一財經此前報道,股轉系統在自律審查過程中發現藍山科技財務數據、經營模式存在異常,相關監管部門對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根據調查情況,如果中介機構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將進行相應處罰。

經證監會查明,藍山科技欺詐發行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該公司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研發業務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8億餘元,虛增研發支出2億餘元,虛增利潤8000餘萬元,導致公開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罰款。公司實控人譚澍、趙瑞梅合計被罰700萬元,並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22年2月,藍山科技終止掛牌。

近兩年,針對該案的投資者索賠工作持續推進。另有證券律師告訴記者,其也代理了股民起訴藍山科技等被告索賠,“目前法院還沒安排我們這批案件”。

監管趨嚴,精準追責

上述民事賠償一審結果出爐,保代承擔連帶責任,釋放出什麼信號?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對記者表示,藍山科技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勝訴,與證券法和全面註冊制之下的監管趨嚴密切相關。

“保代作爲自然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釋放出人民法院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精準追責’信號。”他表示。

爲何在此前的投資者索賠案件中,未出現保代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考慮到賠償能力等因素,通常情況下,與(起訴)保代個人相比,投資者更願意起訴券商。”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對記者表示,有些被起訴的個人,不願意積極當被告或者原告獲知信息有限,且法院送達存在一定困難。

“遇到有賠付能力的上市公司,投資者可能需要只起訴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就夠了。投資者起訴高管、保代的案件,往往是退市公司或者遇到沒有賠償能力的公司居多。”她提到。

厲健也提到,雖然2020年施行的《證券法》對於精準追責保代有明確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投資者一般不會起訴保代個人。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被告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具有良好的賠償能力,投資者即便不起訴保代個人,如果勝訴也有望順利獲賠。

“像藍山科技案,被告新三板公司退市,明顯缺乏賠償能力,投資者擔心如果今後判決勝訴無法得到履行,起訴了20名被告,也促成了保代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首案。”他認爲。

目前,資本市場監管趨嚴,新“國九條”強調,將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

投資者索賠案中,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是否會陸續增加?

臧小麗認爲,當前退市公司數量在逐漸增多,欺詐發行案中上市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案例也會增多。

“在此情況下,上市公司高管、中介機構、保代個人當被告的情況,預計以後也會增加。”她說。

厲健稱,隨着退市機制日益完善,部分涉嫌證券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陸續退市,投資者索賠規模不斷攀升,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中介機構以及董監高、保代等個人將被列爲被告,並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