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付20萬 高雄BMW酒駕男遭羈押理由曝光

黃男當庭表示自己最多隻能負擔20萬元具保金,高雄地院認爲不足以擔保重大犯行,裁定羈押。考量檢方已完成相關證人訊問及證據蒐集,裁定不禁見。(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市黃姓男子26日晚間酒駕高速撞上林姓男子一家致1死3傷,被依「殺人罪」移送,檢方同樣也以殺人等罪向法院聲押禁見。黃男當庭表示自己最多隻能負擔20萬元具保金,高雄地院認爲不足以擔保重大犯行,裁定羈押。考量檢方已完成相關證人訊問及證據蒐集,裁定不禁見。

檢方27日傍晚發出聲明,強調對酒後駕車行爲「零容忍」,認定黃男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既未遂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高雄地院庭長楊國祥解釋,檢方當時就以殺人、公共危險等罪嫌聲請羈押禁見,高雄地院審酌黃男犯行後,認定屬公共危險罪中「酒駕致人於死」,因此沒有所謂「變更」法條的說法。

《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3條第二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黃男未來最重可能僅判10年,有望逃過10年以上刑期的殺人重罪。

黃男坦承事發前,在咖啡店飲用約300ml威士忌後酒駕上路,車纔開到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便不勝酒力、撞上林男一家4口,造成林男骨盆骨折,範姓妻子當場重傷不治,14歲和15歲2名女兒分別受有四肢擦挫傷、雙小腿骨折全口牙脫落等傷勢。

楊國祥表示,黃男酒駕犯行造成被害人1死3傷,將面臨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責訴究及高額民事賠償,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但黃男表示,目前自己1人在小港區獨居,並未與家人共同居住,高雄地院認爲黃男與親人間關係不密切,所受親情羈絆較爲薄弱。另外,黃男表示自己可負擔的具保金額僅20萬元,相較於其所面臨的刑責而言,只有羈押,才能確保本案偵查、審理、執行,高雄地院才裁定羈押。

針對並未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楊國祥解釋,檢方認爲有事實可認定黃男有勾串證人、滅證之虞,但檢方已完成現場目擊者、同行友人的訊問,加上提供的證據資料(含案發現場周遭監視器畫面)已齊全,最後才裁定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