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效果未達預期可以要求主播退還“服務費”嗎?
作爲一種新興商業模式,“直播帶貨”近年來發展迅猛,許多商家都通過“直播帶貨”的方式推銷產品。根據商務部《直播電商行業高質量發展報告(2022-2023年度)》藍皮書顯示,2023年上半年,重點監測電商平臺累計直播銷售額1.27萬億元,直播場次超1.1億場,直播商品數超7000萬個。然而,火爆的“直播帶貨”中也存在銷量不及預期的情形,讓原本想借助流量變銷量的商家苦惱不已,並就是否應當支付“服務費”與主播一方產生爭議。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案例。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日,A公司(甲方)與B公司(乙方)、王某(乙方藝人)簽訂《獨家直播合作合同》(以下簡稱《直播合同》),約定:甲方爲乙方藝人王某提供獨家的藝人抖音賬號的單場線上直播帶貨合作(以下簡稱直播服務),如直播銷售業績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B公司的服務費爲15萬元。本次直播服務時間爲12月×日,單場直播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服務費需在直播服務結束後的次月20日內結算。在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相應義務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付款,並且收到乙方書面催告後未在15個工作日內採取有效措施,自前述15個工作日期滿的第二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未付款金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付清爲止。
王某於合同約定當日完成了直播服務,結束後,B公司向A公司郵寄《催款函》,要求結算並支付服務費15萬元。
A公司認爲,案涉直播實際收入只有4萬餘元,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對應的服務費15萬元,顯然違反公平原則。A公司爲本次直播已經投入了平臺推流、場地、人員等成本費用,成本已經遠高於收入,再承擔服務費15萬元,虧損過重。並且,根據《直播合同》簽訂當日王某賬號截圖,顯示王某當時在直播平臺的粉絲總數過千萬,但直播當日,峰值約2000人,谷值約100人,平均人數僅有幾百人,距離千萬粉絲數相差甚遠,A公司有理由懷疑王某粉絲數存在造假可能。B公司認爲,《直播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直播銷售不及預期是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A公司自行承擔,其不得以此拒付服務費15萬元。
【以案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是A公司是否應當按照《直播合同》的約定向B公司支付15萬元服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B公司、王某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爲,A公司亦應依約向B公司結算服務費。合同約定直播銷售業績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時B公司應獲得服務費15萬元,且未對B公司獲得15萬元服務費設定其他支付條件,A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合同價款且經催告仍未支付,A公司應當繼續履行支付義務並支付違約金。
據此,法院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服務費15萬元及違約金。
【以案講理】
商家支付“服務費”的目的是提高產品銷量,但是稍有不慎就會變成“賠本賺吆喝”,這種情況下,已經支付的“服務費”能不能要回,還未支付的是否需要繼續支付,具體還要取決於雙方之間合同約定。
(一)常見的直播合同中關於“服務費”的類型
通常而言,商家和直播方會簽訂直播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關於“服務費”的部分至關重要,“服務費”構成模式常見以下三種類型:
純佣金,只按照銷售額抽取一定比例佣金,不收取保底服務費。
“坑位費”+佣金,“坑位費”是按照直播場次收取的保底服務費,即無論銷售額多少,至少會給直播方支付定額費用,並在某個銷售額之上按照比例抽取佣金。
“坑位費”+保量,約定了直播方的保底銷售額,即商家會先給直播方一定的“坑位費”,直播方會保證通過其帶貨活動達到一定銷售額,其後商家再向其支付一定比例佣金,若未完成該銷售額,則將已經支付的“坑位費”退還。
(二)關於“服務費”的支付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直播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直播內容等進行直播活動,商家應按照約定提供貨品、直播技術支持以及支付服務費。如果直播合同約定了直播方的保底服務費,那麼不論銷售額情況,商家均應當根據約定支付該服務費。如果直播合同約定了銷售額未達標則退還服務費,那麼在銷售未達具體標準的情況下直播方也應當按照約定將服務費退還。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直播方存在不按時上播、上播時長不夠、直播內容不符合約定等違約情形,給商家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商家應堅持產品至上,不僅要關注“流量”,更要關注“質量”,如果在直播過程中發現違約行爲,可以及時通過錄屏、截圖等方式收集保存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楊力孫立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