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對許家印、夏海鈞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恆大地產被罰41.75億元

3月18日晚間,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證監會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責令恆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1.75億元的罰款。

公告提到,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會依法擬對“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柯鵬、甄立濤、錢程”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現將證監會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及其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具體來看,恆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恆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恆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恆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另外,恆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

恆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恆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恆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恆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恆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恆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恆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公告還表示,恆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8月10日,恆大地產公開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上述定期報告的披露日均超過規定報送並公告日,恆大地產未依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方面,截至2023年8月31日,恆大地產自2020年1月1日以來,共有1533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5000萬以上)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4312.59億元。

在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方面,截至2023年8月31日,恆大地產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共有2983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2785.31億元。上述違法事實,有恆大地產年度報告、債券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發行結果公告、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證監會認爲,恆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爲。

針對恆大地產2019年度報告和2020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爲,恆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恆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恆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爲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爲;中國恆大集團(以下簡稱“恆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恆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恆大集團時任財務總監潘大榮,實際負責恆大地產的財務審計,組織統籌年報財務造假工作,行爲惡劣,情節較爲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恆大地產時任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經理、中國恆大新能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大汽車)時任副總裁潘翰翎,曾任恆大地產經營中心負責人,參與實施了2019年財務造假相關工作,行爲惡劣,情節較爲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稱,責令恆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1.75億元的罰款;對許家印給予警告,並處以4700萬元的罰款;對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1500萬元的罰款;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900萬元的罰款;對柯鵬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甄立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對錢程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許家印決策並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恆大地產在公告中表示,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另外公司就本次處罰放棄陳述、 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正式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