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生僅見過2次面 連開庭都不來!孩子求免養老母準了
這一生僅見過2次面,連法院開庭都不來,孩子求免養老母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遭到孩子指控,在他約3個月大時,父母親就已離婚,週歲前僅見過母親2次,之後便離家不知去向,因父親開計程車謀生,自幼就由祖父母、姑姑及姑丈扶養,不滿母親在他未成年時,不僅未照顧也無負擔扶養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而向法院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經查小萱現年69歲,調閱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0至2022年無申報所得,名下並無財產,堪認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權利。小萱的孩子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對小萱自負有扶養義務。
小萱孩子的姑姑到庭證稱,因爲孩子的祖父母年紀較大,她及先生就住在附近,因此孩子自幼主要是由他們夫妻扶養,並負擔扶養費,孩子的父親有時也會負擔部分扶養費,而小萱在孩子未成年時,並無照顧、扶養,也未探視聲或是電話聯絡,更未負擔扶養費。
而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卻在調查期日均未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爭執。法官認,小萱既然身爲人母,依法在孩子成年前負有扶養義務,但小萱卻無正當離由就未盡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小萱在孩子成長過程缺乏照顧及關心,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孩子負擔扶養小萱之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孩子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