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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州市財政局關於2024年調整市區退休等人員養老待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24〕3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市區退休等人員養老待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卹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24〕32號文件規定,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老工人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金額計入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增發生活補貼的計發基數。

(三)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中:2023年12月底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合併作爲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2023年12月底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2023年12月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作爲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原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參照蘇人社發〔2024〕32號文件的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準按每人每月25.5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二)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0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 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小集體退養人員。

2. 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 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 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5. 符合蘇人四〔82〕151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補貼的五十年代(含1960年)部分退職人員。

三、資金列支渠道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省、市、縣三級財政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調標新增支出給予補助,市、縣財政承擔部分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擔,新北、天寧、鐘樓由市、區財政各半承擔,溧陽、金壇、武進、經開自行承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州市財政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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