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蔣公銅像 法官放過獨派

八田與一銅像遭前臺北市議員李承龍以手鋸砍下,李承龍被判刑5月確定。(翻攝臉書攝政「新思維」)

這些人砍銅像的下場

獨派成員郭志剛(上圖左)、林廷穎(上圖右)破壞陽明山公園的蔣公銅像,士林地院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遭砍的銅像後頸部(右下圖),法官認爲不影響民衆瞻仰。(本報資料照片)

陽明山花鐘廣場的蔣介石銅像遭到獨派的「臺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等人2次斬首破壞,士林地院昨就郭志剛與林廷穎在去年6月被檢方依妨害公務、毀損起訴的破壞行爲,認爲告訴不合法,以及銅像未經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列入財產登記,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網友諷沒登記可損毀

郭志剛得知結果在臉書貼文說:「司法最後一絲良心,在這!」網友卻指法官最好確定每一個公物、牌匾都有完整的財產登記,否則公務機關未列入財產登記的,都可去損毀了。

該銅像是由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共同興建,郭志剛等人去年4月21日晚間帶着菜刀等將蔣公銅像斬首,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告,士檢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北市府不願補正提告

士院開庭時,郭表示自己是爲了去威權化信仰,還說要把蔣公頭帶回家當尿桶,法院認爲郭不得以一己之私,擅自移除銅像,且將銅像頭部佔爲私用是事實,依加重竊盜罪判刑8月。

未料,同年6月14日晚間,郭志剛與林廷穎再度駕車到陽明山公園,持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甫修復的蔣介石銅像頸部,被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毀損罪送辦並起訴。

士院審理認爲,毀損案屬告訴乃論,告訴人並須具有意思能力,北市政府是公法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雖是市府工務局下設機關,卻不是公法人,所以5月31日發函北市府諭知補正,由北市府作爲告訴人,但市府置之不理,因此告訴不合法。

正面未受損不算毀損

合議庭並認爲,銅像頸部後方有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但正面未受損,且銅像只是供後人瞻仰遺容,整體完好,難認定達毀損既遂程度。

此外,銅像未在財產清冊中有登記紀錄,系由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的下級單位花卉試驗中心負責維護管理,屬「原先由他人捐贈未編入財產清冊內之他人捐贈既有雕塑品」,非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物品,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