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親子停車格 「1年半後」才收到罰單 車主上訴仍判繳
臺中市林姓女子不滿車位佔用百貨公司親子停車位,時隔1年半才收到裁罰通知,主張臺中市交通局行政怠惰,提行政訴訟,法官以違規事證明確,且違規地點屬《行政罰法》3年內行使裁處權,駁回林女之訴。(王煌忠攝)
臺中市1名林姓女車主,因車輛佔用百貨公司設立親子停車格,遭民衆拍照檢舉,時隔1年半才接獲交通局600元裁罰,林女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檢舉不能超過7天」,認爲交通局嚴重行政怠惰,提行政訴訟,法官審理,林女車輛佔用百貨公司親子車位,屬《行政罰法》規範,主管單位可在3年內行使裁處權,駁回林女之訴。
林姓女子提訟指出,臺中市府交通局在2021年2月3日接獲民衆檢舉,其名下自小客佔用百貨公司親子停車位,卻遲至2022年8月8日才發函通知其陳訴意見,時隔1年半,家中成員6人使用該車,已難查證當日實際駕駛人,且因時間太久,懷疑是詐騙集團手法,才未陳訴意見,交通局就在2022年12月20日作出裁罰600元處分。
林女主張,交通局受理民衆檢舉,拖延超過1年半才通知當事人陳訴意見,將行政怠惰不利結果轉嫁給她,且依據道交條例,違規行爲終止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另外《停車場法》亦無規定授權民衆檢舉,認交通局有行政怠惰、曲解法律、避重就輕等瑕疵,訴請撤銷原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交通局根據民衆檢舉相片,並透過合理手段進行查證後,依《行政罰法》規定,於違規行爲終了時起3年內行使裁處權,並依《停車場法》對林女作成原處分,自無不合。另外檢舉佔用親子停車位,不以法律有規範爲限,林女主張並無可採。
法官以林女佔用親子停車位事實明確,且未於陳述期間內檢具相關事證說明,交通局依《停車場法》裁處罰鍰600元,林女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若不服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20日內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