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員工網路發負面文 老闆暴怒放火燒燬8部汽機車
苗栗郭姓老闆不滿張姓女前員工的網路發文,去年10月間凌晨酒後到她租處1樓停車場,點燃張的機車延燒起火,燒燬2汽車、6機車及燻黑建物。一審依放火罪判3年8月,二審改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8月。(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苗栗郭姓老闆不滿張姓女前員工的網路發文,去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我知道你家在哪,最好跟我道歉」,隔天凌晨酒後到她租處1樓停車場,點燃多張衛生紙燒她的機車,經起火延燒燒燬2汽車、6機車及燻黑建物。一審依放火罪判3年8月,二審改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8月,可上訴。
郭不滿張的臉書發文內容有關涉及他負面消息,去年10月9日下午傳訊「無中生有的事,被你講成這樣」,「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那裡上班,最好跟我道歉」,「或者我鬧到你沒完沒了」等文字給張,未獲迴應。
郭酒後愈想愈氣,隔天凌晨1時許,搭車到張承租套房,在新加坡式透天厝的1樓停車開放空間,以打火機點燃多張衛生紙,燒她機車的坐墊、腳踏墊及置物箱等多處,即離去。
火勢引燃延燒,一發不可收拾,苗栗縣消防隊竹南分隊到場撲滅火勢,初查火場有2輛汽車及6輛機車慘遭燒燬,2樓套房多處牆面被燒黑、紗窗受熱熔融。
郭坦承放火,但否認恐嚇,辯稱只是說明發文內容不實,要求道歉、刪文。檢方偵結,全案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影像、火調鑑定書等資料,認爲不能以凌晨放火或建築物受損,而認定郭放火要燒房子,或欲致張等人於死有殺人犯意,郭所犯爲放火罪,而傳訊內容隱含掌握人身資訊, 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所犯恐嚇罪應爲放火罪吸收。審酌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依放火罪判3年8月,郭及檢方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認定,郭點火引燃機車後,逕行離去,未採滅火措施,該建物爲出租套房,1樓停車空間是建物的住宅本體,認定他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的不確定故意,同時觸犯放火罪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依刑責較重的後者處斷。法官撤銷原判,改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8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