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還生了2寶!44歲女打零工維生 竟要他們幫忙養

44歲婦人再婚生了2個小孩,因僅打零工維生收入少,竟要求前夫的孩子們幫忙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44歲女子小萱(化名),再婚後獨自扶養2名未成年小孩,由於平日以打零工維生,收入並不穩定,生活相當困苦,無法以自己能力及財產維持生活,因而向法院訴請與前夫所生的2名孩共同負起扶養義務,依據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5666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們主張,母親在生完他們後,就已經跟他們分居,從未照顧過,他們從小到大是爸爸與阿嬤扶養,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並駁回小萱之聲請。

法官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受扶養權利者爲負扶養義務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自應就其本身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法官審酌,小萱主張她有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平日打零工維生,有工作纔有收入,每月8000元至10000元等,尚難認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而小萱縱然需扶養2名再婚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但小孩的父親也同爲扶養義務人,應負擔他們的扶養費,而非小萱獨自負起扶養之責,再以此向前夫的孩子們主張其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必要。發官日前宣判,小萱之聲請,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