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宿舍喝酒女醉倒 男同事扶她回房後變色狼

屏東1名許姓男子與小花(化名)及同事在公司宿舍飲酒、吃飯,聚會結束因小花喝醉昏睡。(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1名許姓男子,今年2月與小花(化名)及同事在公司宿舍飲酒、吃飯,聚會結束因小花喝醉昏睡,許男將他扶往小花房間,竟趁小花酒醉無力反抗親吻小花,並對她襲胸指侵,小花醒來後感到不適且憶起遭性侵之片段,隔日驗傷後提告,一審法官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許男不服提起上訴,並賠償小花100萬後達成和解,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許男於2023年2月初因工作認識小花,2人與其他友人2023年2月15日20、21時許,在許男屏東縣的2樓宿舍房間內飲酒、吃飯,聚會結束後小花因酒力發作而昏睡,許男於同日22時至23時間,先將小花攙扶至4樓之房間牀鋪躺下,再趁小花酒醉無力反抗,先在牀上親吻小花嘴脣,並以手撫摸小花胸部後,再以手指插入小花之陰道內,對小花性交得逞1次。嗣小花於同日23時許醒來後驚覺下體不適且憶起遭性侵之片段,並於隔日2時34分許,前往醫院檢傷後提告。

一審時法官認爲,被告與告訴人因工作而認識,2人並無男女情愫或交往關係等情,雙方並無親密情誼,被告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告訴人因飲酒後酒醉,陷於無力抗拒之機會而爲本案犯行,被告系乘告訴人A女泥醉之際對其爲性交行爲,故核被告所爲,系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表示與小花關係良好,進而誤認彼此互有好感,未行深慮而於酒精催化下犯下大錯,並與小花以10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對方諒解。

高雄高分院審酌,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已與A女達成和解,履行賠償共100萬元,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無刑事前科之素行,依妨害性自主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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