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長之子」性侵猥褻6女童 強拍性影像101次!出庭冷眼瞪人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男子(圖著白上衣者)性侵、猥褻未滿7歲的6名女童,其中2人遭猥褻101次並有人遭強拍性影像,提訊過程中,被問及爲何要性侵女童,他冷眼瞪着媒體不願迴應。 (林偉信攝)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男子性侵、猥褻未滿7歲的6名女童,其中2人遭猥褻101次並有人遭強拍性影像,一審將毛男判刑總刑度1252年,應執行刑28年徒刑,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今(17)日首次開庭提訊遭羈押中的毛男;提訊過程中,被問及爲何要性侵女童,他冷眼瞪着媒體不願迴應。

毛在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間,在其所任職之北市幼兒園內,對均未滿7歲之幼童6人(A童至F童)爲妨害性自主犯行,一審傳訊證人即被害人及勘驗幼兒園內監視錄影畫面等,認定他對幼童6人分別爲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犯行。

北院審酌毛男家境及學識均良好,且具幼兒保育之專業知識背景,深知有幼童於學齡前身心發展健康之重要性,明知本案被害人均屬未滿7歲,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對各被害人爲上開犯行,時間綿延達1年之久、被害人數衆多,犯罪情狀惡性重大,且各被害人造成身心創傷甚鉅,犯後態度惡劣等情。

就A童部分依犯強制性交罪2罪各判刑10年,B童部分性侵5罪各判刑10年,強制猥褻罪判刑5年,C童部分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3罪各判刑9年,D童部分強制猥褻罪101罪各判5年6月,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12年。

E童部分,強制猥褻罪101罪各判刑5年,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9年;F童部分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9年,強制猥褻罪4罪各判5年,強制性交罪4罪各判10年,合併執行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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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