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命危險 吳淑珍南港案停審

吳淑珍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行使防禦權爲由,聲請停審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裁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更三審去年七月十八日開庭時,吳淑珍以「確診」爲由請假,當時法官詢問「又確診?」。律師陳國華突向法官表示這個案子已經審了十多年,十八年前吳淑珍第一次出庭時,就沒辦法從頭坐到尾,還需要醫護人員在旁邊待命,何況她現在住在南部,無法長途奔波。

陳一邊說,手在空中比畫「這麼大的案子,現在只剩一個洗錢罪」,質疑是否非要吳淑珍到庭,請求停止審判。

吳淑珍與律師團表示,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爲因出現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爲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屬絕對禁忌。

吳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行使防禦權爲由,主張有疾病不能到庭。

更三審合議庭審視高雄長庚醫院二○二三年六月卅日診斷證明,認爲吳淑珍的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昏迷需急救處理的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她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有高度風險。

合議庭認爲,吳淑珍確實有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件,裁定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