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前女友到旅館 她慘遭毆打後拖出廁所硬上

誘騙前女友到旅館,她慘遭毆打後拖出廁所硬上。(中時資料庫)

1名男子邀約前女友前往桃園某KTV夜唱,兩人唱到清晨後,男方假裝叫計程車要送她家,未料卻直接開進某旅館,一進入房間後立刻暴力痛毆女方,即使女方逃入廁所打電話求救,但男方未予理會,強行將她從廁所拖出來性侵,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犯案男子與前女友A女於民國109 年5 月10日凌晨,唱了一晚KTV後,清晨準備離開時,男子竟對A 女佯稱一起搭乘計程車送A 女回家。

A 女不疑有他上車後,男子卻指示司機前往等載往桃園某旅館房間投宿休息,嗣在上開旅館房內,未料一進入房間後,男方突然翻臉暴怒,先徒手毆打A 女後,A 女立刻逃入房間廁所內以視訊電話向其胞兄求救,但A女從廁所出來後,男子立刻將A 女壓制在牀上,並強行脫去A 女之內褲及外褲強行性侵。

女方事後怒告前男友,法院審理後,審酌男方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將A女誘騙至旅館後,不顧A 女拒卻反對,竟將A 女壓制於牀上違反A女意願而爲性交行爲,行徑相當惡劣,全案犯罪過程,看不出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可以同情,但男方雖於犯罪後與A 女和解並獲原諒,法官判處3年6個月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