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在海南停靠或出發最高可獎2200萬元

搭乘郵輪開啓海上旅行逐漸受到遊客歡迎。爲加大對海南郵輪旅遊市場的培育力度,推進海南郵輪旅遊高質量發展,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制定了《海南省關於郵輪旅遊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根據《細則》,獎勵對象爲境內外郵輪公司(或包船企業)、旅行社和船舶代理公司。獎勵方式以郵輪旅遊執行航次、運營天數、接待入境人次爲標準,實行階梯獎勵,主要分爲第一梯次、第二梯次、第三梯次。

在獎勵標準方面,對郵輪公司(或包船方)獎勵總額不超過2200萬元,實施的獎勵標準分爲航次獎勵、天數獎勵。航次獎勵以海南港口爲訪問港的,每個航次獎勵20萬元;以海南港口爲母港的,第一梯次每航次獎勵5萬元,第二梯次每航次獎勵10萬元,第三梯次每航次獎勵15萬元。天數獎勵僅適用於母港郵輪,不適用於訪問港郵輪,第一梯次每天獎勵3萬元;第二梯次每天獎勵5萬元;第三梯次每天獎勵8萬元。

母港郵輪旅遊執行中長航線行程的(單個航次行程在7天6晚以上),除適用前款天數獎勵規定外,每個航次按照實際運營天數(不含半天),給予每天增加10萬元的獎勵;執行長航線行程的(單個航次在10天9晚以上),除適用前款天數獎勵規定外,每個航次按照實際運營天數(不含半天),給予每天增加20萬元的獎勵。

對旅行社按接待入境遊客人次實施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700萬元,獎勵標準爲第一梯次每人次獎勵100元;第二梯次每人次獎勵120元;第三梯次每人次獎勵150元。

對船舶代理公司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實施的獎勵標準爲,代理母港郵輪旅遊航線的公司,每個航次獎勵2萬元;代理訪問港郵輪旅遊航線的公司,每個航次獎勵1萬元。

計劃停靠海南省郵輪港口的郵輪旅遊國際航線產品,需通過海易兌平臺向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履行備案手續。獎勵資金將按季度兌現。(劉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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