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小三想休妻!竹科渣男擁上億股票 遭25年前喜宴紅包打臉

男方主張25年前沒有達成結婚成立要件。(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竹科工程師法院提起「婚姻無效」訴訟指控25年前妻子結婚證書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事實上並未舉行公開儀式,也無2人以上證人理由,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不過,沒想到妻子舉證當初陪伴先生一同前往英國留學,還拿出當時親友致贈的紅包新竹地院因此將丈夫告訴駁回。

工程師指控,民法第982條修正前明文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但是25年前雖然有結婚證書至新竹市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證書上雖記載雙方於「中華民國82年9月19日下午6時在自宅舉行婚禮」,但事實上並未舉行公開儀式,也沒有2人以上證人,該結婚證書上證人的簽名、印文皆由女方填寫。

雙方在香港並沒有舉辦婚禮,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幾天後,女方母親家中請幾位親友吃飯,向親友表示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即將前往英國,工程師說自己事先完全不知情,因此當天宴客並非舉行婚禮,所以自己也沒有請親友到場,希望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

不過女方反駁表示,當初先生準備前往英國唸書,雙方決定結婚以讓她能用妻子身分,陪伴他前往英國,因此除了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甚至還曾親手製作喜糖分送鄰居、同事,女方母親曾於82年9月在自家公開宴請鄰居、親友。

女方拿出證明表示,當天赴宴賓客包紅包爲結婚賀喜,可以證明雙方結婚確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有2個以上證人,婚姻關係應屬成立,雖然結婚證書是自己書寫,但不影響結婚成立要件。

法官查看當年結婚紅包上均載有「新婚誌慶」、「永結同心」、「百年好合」等祝賀雙方的結婚話語,足以確信當天賓客是瞭解女方家中宴客是與雙方結爲夫妻有關才舉辦。

▲民法修正前曾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此外,法官還認爲,男方當年已經32歲,具備正常意思能力,且受有高等教育而智識頗高,應該知道自己兩人要結婚纔有這些行爲,如果當年有不同意見或否定結婚,應可當下向衆人父母表達,但當時確與家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男方主觀上應有結婚意思。

另據《自由》報導,原本在竹科大廠當工程師的男子,婚後與太太到英國讀博士,太太爲了陪伴也辭掉工作,到英國幫整理家務,先生回臺在竹科擔任主管,事業有成,擁有股票上千張市值上億元,最後卻因爲在外有小三,不希望將財產分給元配,才提出婚姻無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