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 應列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爲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爲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高雄國稅局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的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爲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爲112年度之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