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秘密:揭開美聯儲的神秘面紗(7)

銀行的秘密:揭開美聯儲的神秘面紗(7)

這一章比較長啊,近一萬字,有些地方不好精簡,因爲是最爲重要的一節。

7、1倉單

存款銀行業和貸款銀行業本質上是不同的,把它們一起稱作“銀行”可能會引起一些誤解。

貸款銀行通過將儲蓄轉化爲貸款,投向生產領域並從中賺取利息。而存款銀行的出現,主要是爲了給黃金和白銀的持有者提供一個更安全的存放選擇。

因爲黃金和白銀太重,不便攜帶,而且放在家裡或辦公室還可能被盜。存款銀行就像一個安全的保管箱,人們把黃金存放在那裡,以便安全保管,並獲得一張可以隨時兌換黃金的票據。

但是,存放在銀行裡的貨幣和其他物品不太一樣。其他物品可以很快被取出來直接使用,但黃金主要是作爲貨幣使用,而不是消費品或生產資料。

最初,人們需要將黃金取出來,才能用它來購買商品或服務。但隨着時間的推移,一些信譽好的存款銀行發行的票據開始被直接用作支付手段,它們相當於黃金的代用品。

這樣,雖然貨幣的形式變了,總的貨幣供應量並沒有增加。比如,如果一個國家的貨幣供應總額是1億美元的黃金,其中8000萬美元的黃金存放在銀行中,而這些銀行發行的票據被用作支付手段,剩下的2000萬美元的黃金在銀行外流通。

這樣,雖然現在的貨幣由2000萬美元的黃金加上8000萬美元的黃金票據組成,總的貨幣供應量仍然是1億美元。如果銀行真的像保管倉那樣操作,它不會創造通貨膨脹。

那麼,存款銀行是如何收費的呢?就像任何其他的保管服務一樣,它們根據物品存放的時間來收費,這個過程很簡單,容易理解。

但是,這些票據是怎麼和存款銀行的賬目聯繫起來的呢?從法律上看,它們其實是兩回事。

比如,當你把一套價值5000美元的傢俱存放在倉庫時,這套傢俱在存放期間並不算是倉庫的資產。

倉庫不會因此在它的資產和負債兩側各增加5000美元,因爲它並不擁有這套傢俱。同時,這也不意味着你把傢俱借給了倉庫。

傢俱現在和將來都屬於你,你只是出於安全考慮將其存放在那裡。對於銀行來說,你並不是一個債權人,因爲銀行並不欠你錢。

在銀行的賬目中,這筆存放並不會以債務的形式出現。法律上,這種交易被視爲寄存關係,即你僱用別人來保管你的有價值的物品。

我們看到在借貸或信用交易中,債權人用現在可用的商品(即現貨)交換將來才能拿到的商品或債務(即期貨)。

由於現貨通常比期貨更有價值,所以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貸款特別之處在於,它有一個確定的到期日,到那時債務人需要還款並支付利息。

但存款或財產託管交易正好相反,存款銀行必須在存款者要求時立即支付,所以這不是一種借貸關係,而是存款人通常會支付費用給銀行,以獲得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

歷史上,存款銀行(或錢倉)最早出現在古希臘和埃及,後來在13世紀的大馬士革和一個世紀後的威尼斯被人們所知。

到了17和18世紀,阿姆斯特丹和漢堡的存款銀行已經十分興盛。而在英格蘭,存款銀行直到17世紀中葉內戰時期纔出現。

那時,商人通常將多餘的黃金存放在倫敦塔的皇家鑄幣廠。不幸的是,1638年內戰爆發前,查理一世爲了籌集資金,沒收了存放在那裡的黃金。

儘管商人們最終得到了賠償,但這件事教訓了他們不再將黃金存放在鑄幣廠,而是選擇了私營金匠的保險櫃。

金匠們開始接受黃金存儲,發行的票據逐漸成爲黃金的替代物。

然而,對於那些託管貴重物品的倉庫保管員來說,挪用存放物品的誘惑是存在的。

挪用意味着不誠實地將託管的物品用於個人利益,這可能是通過偷竊或“借用”存放的物品,然後在贖回前歸還,從而無形中實現盜竊。

雖然這種行爲風險較高,因爲存款人隨時可能來贖回他們的財產,但對於某些可替換的物品,如穀物,這種行爲的誘惑尤爲明顯。

在這種情況下,保管員只需要估計一下將來會有多少商品被贖回,就可以利用剩餘的部分進行投機或放貸。

面對挪用行爲,法律是否有效呢?雖然嚴格的法律制裁可能有一定的威懾作用,但在18世紀之前,關於財產託管的法律還很不完善。

直到20世紀,法庭才明確規定穀物倉庫的保管員在法律上是財產的託管人而不是債務人,這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7.2存款銀行業與挪用

與存放如小麥等物品相比,黃金(作爲貨幣)對於存款銀行家來說構成了更大的挪用誘惑。

就像小麥一樣,黃金也是完全可以替代的。除非是貨幣收藏家,否則存放黃金的人通常不會在乎他們取回的黃金是否與原來存放的完全相同,只要重量和標記一致就行。

但黃金的挪用誘惑更大,因爲與經常被加工成麪粉或麪包的小麥不同,黃金作爲貨幣通常不需要被“使用”。

它只是作爲交易的媒介,因此只要存款銀行保持良好的聲譽和誠信經營,其發行的票據就能作爲黃金的代替品被廣泛接受。

如果社會中只有少數幾家銀行且都保持良好的聲譽,那麼它們面臨的贖回需求可能會相對較少。

這樣,自信的銀行家可能會預計下一年內只有小部分(比如15%)的票據會被贖回,因此他們可以放心地將大部分(比如85%)的黃金貸出,而不必擔心被發現有問題。

英國的金匠很快就發現並開始利用這種賺錢的方法,實際上,在內戰結束後不久,他們就開始這麼做了。

他們非常渴望從中獲利,甚至願意支付利息給存款人,以便可以將存放的貨幣“貸出”。

這種“貨幣貸出”實際上帶有欺騙性,因爲存款人認爲自己的金錢安全地存放在金匠的保險櫃裡,這才使他們放心地使用票據作爲黃金的代替品。

但實際上,金匠保險櫃中的黃金背後存在着兩份或更多的票據——一份是基於實際黃金存儲的真實票據,而其他則是作爲真實票據使用的信用票據,這些信用票據(儘管代表的價值與實際票據背後的黃金價值相同)被金匠發行並貸出,在全國範圍內流通。

這種欺騙行爲在存款銀行業務的最早發源地之一——古代中國也有出現。

從8世紀開始,一些商店開始接受貴重物品的存儲,並收取一定的保管費。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商店發行的存款收據開始被作爲貨幣使用。

經過幾個世紀,這些商店學會了銀行賺錢的方法,開始發行超出實際存儲貴金屬數量的票據。從14世紀到16世紀,威尼斯的銀行業也存在這種欺詐行爲。

那麼,爲什麼這些銀行和金匠們沒有因挪用和欺詐行爲而受到懲罰呢?部分原因是,與財產寄託法律相比,針對銀行存款業務的法律更加不完善。

此外,法律傾向於將貨幣存款視爲銀行的債務而不是財產寄託,這加劇了這一問題。

在英格蘭,金匠和隨後發展起來的存款銀行毫不掩飾地印製信用票據,他們自信法律不會對他們採取嚴厲措施。

令人驚訝的是,在17和18世紀,確實沒有人因爲這種行爲將金匠和存款銀行告上法庭。

直到1811年,出現了第一個此類案例,即卡爾訴卡爾案。在這個案件中,法庭需要裁定遺囑中提到的“債務”是否包括存款銀行賬戶中的現金餘額。

遺憾的是,大法官威廉·格蘭特作出了肯定的判斷,他指出錢款一旦存入銀行,且未被特別標註爲寄存,就成爲了銀行的一項貸款,而不是寄存物。

五年後,在丹萬斯訴諾貝爾案中,儘管有辯護律師聲稱銀行是客戶存款的受託人而非債務人,但大法官格蘭特維持了他的看法,即存款一旦進入銀行,就變成了銀行家的資產,銀行家只是債務人的角色。

弗利訴希爾及其他人案是另一個經典案例,發生在1848年。在此案中,上議院的哥特漢姆爵士明確判定,銀行客戶是銀行的債權人,並且銀行有義務兌付客戶的票據。

他的裁決雖然明確,卻導致了錯誤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後果:一旦錢款存入銀行,就不再屬於存款人,而成爲銀行家的財產,銀行家必須在客戶要求時償還等額的貨幣,但他可以隨意使用這筆錢,而不用承擔違反信託的責任。

這一裁決賦予了銀行全權處理存款的權力。

這些案例和判決對後來飽受批評的部分準備金銀行制度(fractional reserve banking)以及持續的通貨膨脹負有重大責任。

美國的銀行業法律雖然建立在弗利案的基礎上,但法律對於銀行存款是否構成一筆投資仍存在模糊的描述,這導致了一些有趣的矛盾和例外。

如果銀行存款僅僅是爲了安全保管而非爲了投資,那麼銀行存款應當被視爲寄存;但如果被視爲投資,安全保管和隨時提取的保證又該如何理解呢?

此外,特殊銀行存款,即客戶取回的正是其最初存入的相同物品時,才被視爲寄存。這種邏輯爲何不適用於其他可替代貨物的存儲,如小麥?爲什麼小麥的票據不構成債務關係?法律上這種不一致性以及對銀行業的特別規定,揭示了法律在處理銀行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存儲時存在的混亂和偏差。

存款銀行能全權發行替代黃金的信用票據,這會產生諸多重大影響。首先,它意味着任何貨幣存款都可以存在於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