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審判綜合樓未驗收擅自交付被罰388萬,天津一法院:會履行罰款

據信用中國(天津)發佈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2月21日,天津市津南區法院審判綜合樓因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津南區住建委行政處罰3888433.878元。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在信用中國(天津)官網、津南區政府官網上查詢到前述行政處罰信息。不過,2月27日再查詢,信用中國(天津)官網顯示“已被撤稿或刪除”。

2月27日,津南區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了前述行政處罰信息,稱法院很快會履行罰款,隨後掛斷了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