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修訂四大信貸管理制度:個人經營貸挪用至樓市、借款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銀保監會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下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進行修訂,形成《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

2009年至2010年,原銀監會出臺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從而形成了我國信貸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執行十餘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規範化和精細化水平、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以及相關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修訂,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隨着形勢發展變化,“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部分條款已經難以適應當下的實踐。因此,對相關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立足當前、着眼長遠對信貸管理制度進行規範,補齊監管制度短板,並將一些“暫行辦法”升級爲“辦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對貸款用途範圍和貸款對象進行調整

從修訂主要包括來看,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根據信貸業務實際,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範圍。二是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受託支付標準,優化受託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託支付執行的有效性。三是根據新型業務場景,調整業務辦理方式,支持應用大數據、非現場技術,開展貸款調查和管理。其中,對於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上述小微企業包括通過供應鏈金融業務獲得貸款融資的小微企業。四是提升貸款辦理的靈活性和便利性,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契合融資實際。五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優化貸款結構。六是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統性。

據悉,本次修訂重點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爲出發點,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爲關鍵點,研究解決市場反映較爲迫切的有關問題,並根據市場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變化,調整政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對貸款用途範圍和貸款對象進行了哪些調整。比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於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爲。同時,對於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研發項目辦理的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再比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經營週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不得用於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個人經營貸挪用於房地產,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次修訂對貸款受託支付相關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對於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的,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此外,對貸款受託支付相關要求也進行了修訂。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根據“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對於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關於貸款資金挪用行爲,“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也提出了具體要求。近年來,信貸資金挪用至股市、樓市情況增多。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此外,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爲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本次修訂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範圍爲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

“從相關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內容看看,此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如明確視頻面談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從而使信貸管理制度辦法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創新,進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