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內褲勒死同病房患者 更審改判9年10月戒護治療2年

嘉義縣某大型私立醫院張姓男患者去年以內褲勒死同房患者,今天更審判9年10月監護2年。(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縣某大型私立醫院42歲張姓男患者去年2月以內褲勒死同房患者,嘉義地院一審認張男雖患思覺失調症,但沒有完全失去辨識能力,依殺人罪判12年,二審認張男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顯著減低,改判8年,最高法院認理由不備發回,今年2月最高法院發回,今天更審改判9年10月,張男並須到相關處所戒護治療2年。

判決指出,張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去年2月22日入住精神科病房,當晚11時20分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徒手重毆同病房67歲張姓被害人頭、胸部,再以四角褲繞住對方頸部後,懸掛病牀欄杆處,護理師發現後緊急救護,張男又咬傷護理師,經其他醫護人員趕到制止,被害人隔天凌晨3時15分不治。

張男雖坦承毆打被害人及咬傷護理師,但否認殺人,辯稱是因被害人打呼太大聲,他勸阻3卻遭對方出手揮拳,出於自我防衛才還手。

一審認爲,張男並未完全失去辨識能力,以殺人罪判12年徒刑,但檢察官認爲張男做這麼多對自己有利辯駁,卻沒有向家屬道歉,不尊重他殘害的人,判太輕而提出上訴。

二審時,臺南高分院認爲,一審顯然是用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做基礎,減刑後最低刑度應是5年到15年,精神鑑定醫師也認爲張男有精神問題,就百分比來說,是疾病佔大多數,一審判太重,改判8年。

最高法院認爲,二審沒說明理由就論斷一審判12年過當,這個判決涉及如何適用刑法19條的減刑判斷,所以發回高分院更審,今天更一審改判9年10個月徒刑,另再加2年戒護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