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大同鄉代簡進塗 賄選案翻盤

宜蘭縣無黨籍大同鄉民代表簡進塗(見圖)被指控要兒子簡一帆以2000元向一名江姓男子買票,一審判刑1年6月,宜蘭地方法院宣判簡進塗當選無效成立,簡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簡一帆行賄不是父親授意,且僅有江男單一指述,別無其他證據,故原判決廢棄,全案定讞不得上訴。(民衆提供/吳佩蓉宜蘭傳真)

宜蘭縣無黨籍大同鄉民代表簡進塗被控授意其子簡一帆拿2000元向一名江姓男子賄賂買票,一審判刑1年6月,宜蘭地方法院判決簡進塗當選無效成立。簡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簡一帆與江男聊天時萌生行賄犯意,不是父親授意,且僅有江男單一指述,別無其他證據補強,故原判決廢棄,全案定讞不得上訴,簡進塗當選有效確定。

66歲簡進塗參加2022年大同鄉民代表第三選區選舉,以248票擊敗國民黨籍鍾進財、無黨籍依基洛當選代表,不料卻遭指控授意簡一帆於競選總部,拿2000元賄賂有投票權的江男,約定將票投給簡進塗,最後江男也答應。

簡進塗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前年11月25日與兒子簡一帆至英士村、樂水村拜票,當晚回競選總部時兒子跟他要2000元表示喝酒需要用錢,他還交代兒子不要喝太晚,並沒有要兒子發錢給選民,直到被檢調帶走時才知道簡一帆向江男買票。

宜蘭地檢署指出,簡進塗與子關係緊密,且有協助從事競選活動,實難想像簡一帆於行賄江男前,沒有與父親討論、商議並取得共識,加上江男證稱簡一帆給他2000元時,希望把票投給簡進塗,還說是他爸爸的意思,故主張2人共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地院依《選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褫奪公權3年。

簡進塗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表示簡一帆爲臨時起意對江男行賄,他沒有事前授意,也沒有參與行賄過程,自無構成投票行賄罪的可能。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再議確定,認爲簡進塗爲當選聲望最高的候選人,無須行賄以求當選。

而江男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應爲取得賄選獎金始栽贓,且江的證詞未親耳聽到簡進塗指示兒子行賄等語,資爲抗辯。高等法院今年2月廢棄原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