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丨謹防鼓勵放棄宅基地成爲變相強迫農民上樓
近來,一些地方出臺政策,鼓勵農村居民自願退出合法宅基地,鼓勵他們進城購房並給予一定數額的獎補,數額在5萬元不等。
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農村發展的重要資源,需要保持政策上的相對穩定性。同時,也需要對既有宅基地制度進行改革,包括農民自願退出宅基地等。
早在2019年9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就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次年9月,全國104個縣(市、區)和3個地級市啓動實施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2022年11月,農業農村部研究起草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外公佈;2023年8月,農業農村部就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有關保障鄉村振興戰略下宅基地退出中農民土地權益的建議進行答覆(下稱《答覆》)。
幾乎一年一個相關措施出臺,顯示國家層面對宅基地改革的積極推進,也反映出對宅基地改革的審慎。畢竟這是關係到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大事。
綜觀這些措施,宅基地改革起碼包括三項原則:自願、公平有償、有效利用。
首先是自願原則。
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探索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是重要內容之一。改革要求在試點中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在宅基地退出中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探索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建立協商機制、退出公示等方式,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類似關於自願的規定在諸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都有所強調。
之所以強調自願,是因爲過去有過“強迫”農民上樓的現象,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不可低估。其解決途徑就是充分尊重農民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確保宅基地所有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需要強調的是,現在和今後都不能將“鼓勵”變爲變相的“強迫”。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村宅基地自願退出的比較少,反而農民由於家鄉有宅基地,選擇從城裡回鄉定居的比較多。有的地方出臺政策鼓勵農民自願放棄宅基地之後,公衆最擔心的就是會不會成爲另一種形式的強迫農民進城上樓。
其次是公平有償原則。
按照相關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是具備物權性質的,也就是具備價值屬性。宅基地本身並不具備這種價值屬性。但一些地方給宅基地“定了價”,獎補在5萬元左右不等,並且附加了條件,需要到指定區域購房才能獲得獎補。這勉強可以說是體現了“有償”,但是否“公平”存在很大疑問。
沒有一個合理公平的定價機制,就會助長一些地方政策出臺的隨意性,會損害宅基地所有者的權益。上述《答覆》明確,要重點推動完善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建立更加科學的宅基地和農房價格評估體系,總結形成一批可複製推廣的實踐成果。“建立更加科學的宅基地和農房價格評估體系”,是體現公平原則的重要基礎。
再次是有效利用原則。
宅基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但有的地方並不完全是出於這樣的考慮,而是基於土地財政算了一筆“聰明賬”:以相對低價“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實現佔補平衡,取得土地使用指標,然後再高價賣地,緩解財政緊張局面;而放棄了宅基地的農民,一部分會選擇到城市購房,又會對消化樓市庫存起到促進作用。
有的地方出臺政策,農民自願放棄宅基地並進城購房,在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用於復耕復墾並拆除建(構)築物後纔給予獎補。試想,宅基地面積不大,並且退出的宅基地也難以成片,又如何實現復耕復墾?是要實現“村中地”嗎?這顯然是在鑽耕地紅線的空子,和過去有的地方將坑塘填平以增加耕地面積的操作手法並無二致,然而坑塘填平卻給內澇造成了隱患。
總之,農村宅基地改革是大方向,要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爲重點,遵循自願、公平有償、有效利用的原則,而不是以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去庫存爲出發點,損害宅基地所有者權益,要避免讓“鼓勵”放棄宅基地成爲變相“強迫”農民上樓。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