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防範公共數據資源牟利,護航數據安全
利用公共資源牟利的行爲必須得到制止。
最近,中國審計署發佈《中央部門單位2023年預算執行等情況審計結果》,其中提到,4個部門所屬7家運維單位未經審批自定數據內容、服務形式和收費標準,依託13個系統數據對外收費2.48億元。
這種形式的數據資產入市,容易使行政部門和準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角色出現混亂,而政企分離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最突出的成就之一。爲此,要謹慎行政部門與準行政部門直接參與公共數據資產的市場交易,以避免對數字經濟有效運轉的干擾,防範經濟社會運行秩序被擾亂,而且也有助於避免損害行政部門的公共服務形象和公平執法的權威。
掌握全國性政務和公共數據的行政部門及旗下事業單位,具有管理公共數字資源的職責,但並非這些公共數據資源的所有者,也不應享有對這些公共數據資源的受益權、處置權等。
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匯聚的公共數據資源,本身內含着自然人和法人的諸多隱私信息,對其使用,不論是基於公共服務訴求,還是公衆查詢獲得訴求等,都必須遵循兩個原則:一是保護個體隱私,通過數據脫敏等程序,儘可能地降低公共數據公開使用對個體合法權益的侵害,二是公共數據資源的使用必須有嚴格的公開透明機制和程序,以便公共服務具有可追溯性、可追責的激勵約束兼容性。
堵住公共數據資源違規使用等行爲的各種漏洞,是推動新經濟的必要前提。這要求對違規使用公共數據的部門,必須給予足以讓其下不爲例的懲罰,如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可基於實際損失要求相關部門合理賠償,並引入集體訴訟和辯方舉證制度,提高侵權的成本和代價。
同時,對濫用公共數據資源的行政和準行政部門,應基於其行爲危害程度,將侵權損失責任落實到具體執行的部門和人員,讓其體感到切實的利益損失,才能實現真正的依法治國和中國式現代化治理。
當然,必須指出,在數字經濟領域出現的許多問題,還需在立法層面不斷進行完善。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淡化了數據所有權、強調使用權,提出了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等“三權分置”,這對數字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前,中國在數據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基於問題導向的立法思路,爲與時俱進的完善預留了有效的互動機制。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問題不斷出現,上述政務數據牟利就是新出現的問題。爲此,這就要求推進開放式開門立法,將立法定義爲尋求所有利益相關者自利訴求的最大公約數之合作行爲,即立法如同是博弈論中的一種無名氏博弈結構,讓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有機會和渠道參與數據立法,讓法律能規範和覆蓋儘可能多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數字經濟才能真正健康成長。
在此,必須明晰一個邊界,法律探尋的是基於人合法權益的信念共識,儘量避免被人們解讀爲是一種目標導向的共識,比如數據立法的目標是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公平的規範性秩序,儘量避免直接描述爲服務於數字經濟發展的目標導向,雖然很多時候兩者存在意思共識,但直接基於功利的目標導向,可能不利於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因此要避免任何帶有目標激勵型的法律,因爲功利的發展導向,其實是一種認知偏好,立法旨在讓各種認知偏好在市場試錯,而不應是框定一種或集中認知偏好進行試錯,唯有讓不同的認知偏好同臺競技,才能找尋到一條通往數字經濟應許之地的經濟可行性路徑。這一點再怎麼強調都不爲過。
性惟平等,道法自然。堵住公共數據資源違規使用,需營造真正基於法無授權不可爲的依法行政之制度場景,從立法到執法都遵循道法自然的信念,從制度上堵住違規的各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