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行動/山域事故 6年僅罰131件

山難救援路迢迢 製表/王思慧、熊迺羣

國內登山亂象多,臺中、南投、花蓮、苗栗、屏東和高雄等六縣市都有祭出自治條例,對未依規定登山者祭出罰款或救援費用。每年山域事故約近四百件,但二○一七年迄今六年,違反登山規定裁罰僅一三一件,總計二百八十餘萬,其中還包括南投開罰的一案,就達二三一萬一六九六元,實際重罰仍偏少。

南投的案例是二○一八年九月彰化縣葉姓山友獨攀中央山脈南三段,十二日他傳訊告訴妻子自己跌倒受傷,出動大批人力和空勤直升機,最後僅有腰痛和小挫傷,搜救隊員質疑他完成南三段登頂後,爲了節省下山時間,謊報受傷將空勤直升機當小黃,卻浪費搜救和社會資源。

花蓮縣消防局二○一七年頒訂自治條例,隔年十月,有二男一女共三名登山客未申請,也沒有領隊、未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就入山攀登馬博拉斯橫斷路線,途中因溪水暴漲無法過溪受困,被直升機救下山,三人不只被依照國家公園法開罰每人三千元,也被花蓮縣消防局裁罰每人六萬元,成爲全國首例。

救難人員說,行政院宣示山林開放,解除入山管制,林道全面開放、管車不管人,國家公園取消登山能力或經驗證明審查,讓自治條例難以發揮效果。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每人每天山域搜救伙食費是四百元,就以能高安東軍路線來看,全程時長約爲七天,至少會採買七天糧食入山,一支五人隊伍伙食採買費用約爲一萬四千元,每輛車油錢費用約一千元,再加上裝備購置等,每一梯次隊伍出動,大約花費二萬元。

消防局秘書李龍聖表示,但最重要的是消防人力有限,平時還有防災教育、打火、救災等繁重工作,山域事故救援難免排擠其他勤務,且每次上到高山,弟兄們都是冒着生命危險,和時間賽跑救人,真的非常辛苦。

他表示,消防是爲民服務的公家單位,訂定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並不是爲了罰錢,或者將罰金用來補足救人耗損的救援資源,還是希望山友自己也能負起責任,入山前做好各項準備,降低登山時的風險,共同保護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