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補貼 取消限價!哈爾濱再推樓市新政

王迎超/發自哈爾濱

加快優質地塊的供應節奏,滿足好房子、好小區開發建設需求;

各類人才(無戶籍限制)、退役軍人、農業戶籍購房給予3萬~10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

非城9區戶籍的個人購房給予2%~3%的購房補貼;

適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取消商品房銷售價格限價機制;

加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房地產“白名單”項目融資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進入“白名單”的項目要應貸盡貸;

發揮國有企業平臺作用,參與股權收購、項目盤活等工作……

近日,哈爾濱市下發《關於推動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圍繞強化供應結構、延長優化補貼舉措、提高住房品質、擴大金融扶持力度等方面出臺多條新政,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今年3月,哈爾濱已出臺相關政策,與此前政策相比,本次出臺的新政除了延續了購房補貼等惠民政策外,首次提出閒置土地處置和存量土地盤活等政策措施,還明確了適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取消商品房銷售價格限價機制。

同時,在提高住房品質方面,措施還提出加快優質地塊的供應節奏,滿足好房子、好小區開發建設需求;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容積率計算規則進行調整,對企業無償配建的居住區公益性配套設施建築面積和無償提供給全體業主使用首層架空層、景觀亭廊、住宅室外連廊等,不計入地塊規劃條件容積率覈算、不計收土地出讓金等政策。

此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爲不低於15%。

關於推動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

若干措施

爲深入貫徹落實“嚴控增量、優化存量、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堅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原則,推動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圍繞強化供應結構、延長優化補貼舉措、提高住房品質、擴大金融扶持力度等方面,制定本措施。

(一)圍繞哈爾濱市各區域商品房去化週期情況,在滿足企業和羣衆需求的基礎上,結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嚴格控制增量和新增住房供應節奏,針對去化週期較短的行政區,採取“按區施策”的原則,科學合理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佈局、時序和方式,加快優質地塊的供應節奏,滿足好房子、好小區開發建設需求。

(二)對於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應的房地產用地(住宅和商業用地),現尚未開工及已開工建設未竣工覈實的閒置或存量房地產用地,按照“一項目一策、一地塊一策、一企業一策”的原則,研究制定閒置土地處置和存量土地盤活等政策措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

(三)對購房前在哈用人單位已繳納社保或醫保,以及自主創業,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各類人才(無戶籍限制),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按照博士畢業生10萬元、碩士畢業生5萬元、本科畢業生及大中專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臨牀醫師,享受與醫學類碩士畢業生同等待遇。港澳臺地區或海外留學人員(通過教育部認證的)享受與國內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本項補貼以家庭爲單位,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享受。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四)對非哈爾濱市城9區戶籍的個人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按實際購房款的2%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對非哈爾濱市城9區戶籍的個人在9區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業、辦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按實際購房款的3%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五)對在9區出售原自有住房併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後,憑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按購買新建商品房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賣舊房與買新房時間不分先後。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同時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購房條件的購房人,可疊加享受購房補貼。

(六)對退役軍人(不區分省市地)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3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七)農業戶籍的購房人(不區分省市地)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給予3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分別享受第(六)項和第(七)項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項至第(五)項購房補貼。

第(三)項至第(七)項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補貼資金髮放部門代扣代繳。

(八)適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取消商品房銷售價格限價機制。

(九)積極探索出臺相關配套政策,鼓勵並逐步推廣符合條件的保障房運營主體參與“以舊換新”以及收購二手住房,可對外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

(十)在推動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到對被徵遷居民進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後搬遷的原則,出臺相關措施優先採用房票安置或“以購代建”方式。

(十一)本措施發佈之日起,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容積率計算規則進行調整,爲鼓勵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下情形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地塊容積率覈算,但按相關規範應計入建築密度。

1.建設項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2018)及有關規定配建、且無償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單位的居住區公益性配套設施建築面積;

2.建設項目用地上按規定配建、且無償提供給全體業主使用的首層架空層、景觀亭廊、住宅室外連廊等建築面積。

爲便於規劃指標控制管理,需在覈發《規劃條件》階段進行估算,在覈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明確具體建築面積。

(十二)措施發佈之日起,對土地出讓金覈收事宜按以下方式辦理:

1.對項目用地地價評估應按地塊容積率上限評估測算土地出讓金。對企業無償配建的居住區公益性配套設施建築面積和無償提供給全體業主使用首層架空層、景觀亭廊、住宅室外連廊等,不計入地塊規劃條件容積率覈算、不計收土地出讓金,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進行相關約定,並按劃撥性質予以登記。

2.在覈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經批准建築面積(不含第十一條確定的建築面積)未到達《規劃條件》容積率控制上限的,土地出讓金不予調整。

(十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覈實確認書》後,不動產部門須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補充條款)》履行情況,爲企業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土地不動產登記前應完成權籍調查,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不再實施不動產現場踏查的環節。針對建設項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2018)或有關規定配建且無償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單位的配套設施,在項目完成竣工備案後,自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無條件完成接收,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分配使用。

(十四)加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支持力度。

一是優化房貸最低首付款比例,對於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爲不低於15%。

二是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給予覈減一套家庭住房套數。

(十五)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縮短公積金貸款繳存月份,將申請公積金貸款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的條件縮短至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

二是增加公積金貸款餘額覈定倍數,將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貸額度的計算倍數由借款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的20倍調整爲25倍;

三是延長公積金貸款年限,繳存人購買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貸款期限可推遲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計算;

四是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上限,多子女家庭在哈爾濱市購買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上限上浮30%;

五是持續實施租購併舉支持政策,哈爾濱市繳存人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時,可將當年及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額與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併計算;

六是放寬商轉公政策“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限制,支持繳存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請商轉公貸款政策;

七是擴大商轉公貸款受衆羣體,支持異地繳存人在哈爾濱市購房申請商轉公貸款;

八是放寬公積金貸款房屋套數認定標準,更大力度惠及公積金貸款職工。

(十六)切實發揮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作用,優化完善房地產“白名單”項目融資機制,推動合規項目全部納入“白名單”,應進盡進,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附加其他條件慎貸惜貸,對進入“白名單”的項目要應貸盡貸。同時,對於不積極、進展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單位建立通報約談機制。

(十七)用好、用足人民銀行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支持的政策,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平臺作用,參與股權收購、項目盤活等保交樓、保交房重點工作任務。

除第(三)項至第(七)項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外,其餘條款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