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導師的權力不可再擴大了

(原標題研究生導師權力不可再擴大了)

近日,教育部官網公開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覆》,“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覈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啓發。下一步,教育部將充分採納您的建議。”

《答覆》中提到的“下一步措施”包括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頑疾”和單位及導師如何正確履行職責等。許多人看到這個新聞時候會提出質疑,教育部爲何贊同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畢業的自主權?網絡上頻頻出現高校研究生自殺的新聞,社會公認導師的權力已經過大了,不應該限制導師的權力嗎?細看《答覆》能夠發現,教育部並沒有直接說明“導師決定學生的畢業”,而是在“下一步措施”中提出改變研究生的畢業考察方式筆者雖然能夠體會到教育部提高畢業生素質的初衷,但是此措施在事實上擴大了導師的權力,網友的擔憂不無道理。

這些措施在一種理想狀態下實施,可以收穫到良好的效果。這種理想的狀態是老師專業過硬、師德高尚工作勤勉;學生具有學術理想、學習認真。如果都是這樣良好的狀態,也就不需要制定規則了。事實上,有導師缺乏能力與師德,也有學生不學無術,因爲掌握的資源和社會地位原因,在師生關係中,導師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所以導師的權力應該加以限制,不可再擴大了。

一方面,對學生提出要求的同時,也應該給導師提出要求。《答覆》中提到應“分類制訂不同學科交叉學科學位論文規範、評閱規則和核查辦法,真實體現研究生知識理論創新、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豐富考覈方式……”這看似是對學校教師工作的指導,其實是對學生能力的要求。《答覆》中也指出了“導師應正確履行指導職責”卻沒有寫出用什麼措施來衡量指導的正確性。另一方面,給予導師權力的同時,也應該給予學生相應權利。如果導師對學生的畢業擁有自主權,學生對導師是否有評價的權利?在面對不公正情況時,有無申訴的權利?學生權利效能與導師權力效能的大小是否應該基本一致?

在學生畢業的問題上,導師的權力過大,很可能不會帶來正面的結果